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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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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环境侵权涉及受害人之多、造成损害之大、侵权人认定难度之高,使传统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难以充分地救济受害人,所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应运而生。可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在我国刚刚起步,尚存在一些问题,应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实现路径,从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等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范式下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障碍及应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利益损害是独立的生态损害形态,因为目前公力救济存在一时难以解决的缺陷,试图在侵权责任范式下寻求新的救济途径。在侵权责任范式下,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存在3个现实性障碍。就生态利益损害能否获得侵权责任救济、如何计量受损生态利益的价值及侵权责任分配的3个障碍分别进行了阐释,认为生态利益具有独立的价值,符合侵权法的目标追求,应受到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受损生态利益的计量在技术层面上尚无公认的方法体系,但在司法裁判中可从生态利益的公共性、潜在性和未来性3个方面来自主裁量;主张采用危险责任原则,将生态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分担给行为人。  相似文献   

3.
在当今的风险社会里,大规模侵权行为频频出现,不仅对被侵害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巨大损害,而且也在逐渐威胁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在大规模侵权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较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在救济当事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作用,现实的情况迫使立法者必须突破法学理论的传统束缚,构架出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更能有效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律机制或规则.在法理与实务界,我们也都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应有的重视,使惩罚性赔偿在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更制度化,常态化.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这一规定使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可能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5.
在传统的民法框架之内,环境侵害司救济主要通过环境侵权制度得以实现,即使经过自身地不断调整,在面对环境侵害时,这种司法机制还是体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在此背景之下,环境侵害救济走上了社会化进程,这种进程对传统侵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引发很大争议。文章指出社会化进程对克服司法救济的局限性是积极的,它是侵权法自身功能强化。在风险治理的视角下,环境侵权法通过救济社会化实现了由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功能转向。  相似文献   

6.
环境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不仅危及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现今环境侵权问题不断,传统的同质损害赔偿原则并不能有效地遏止恶意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中国现行环境侵权同质赔偿制度不足作以剖析提出在中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探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同时,具体分析中国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7.
《环境经济》2015,(1):3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是指可量化的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什么叫直接经济损失?与突发环境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什么叫应急处置费用?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  相似文献   

8.
缪凌 《江南论坛》2013,(5):30-32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特殊要件的法理分析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环境,但对环境的利用又导致了与人、物或生活环境相关的损害,通常被称之为"公害",为预防和治理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世界各  相似文献   

9.
郭洁 《经济师》2012,(10):64-65
内蒙古是资源开发型省区,矿业及其延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内蒙古在采矿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及环境事故尤为突出,严重危害到矿区周围人群的生命财产以及健康。矿山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形式,我国法律在实体法上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出了特殊的规定。但是在程序法中,目前已有的侵权救济途径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内蒙古行政与法律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对于完善矿山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文章旨在结合实际,说明拓展相关救济途径的必要之处,并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0.
郭晖 《经济论坛》2012,(3):142-1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这类案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间接要求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经营者赔偿.对于此类案件早期都是通过合同关系来解决,后来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专门针对这种损害人身的侵权行为加以规定,开始从侵权领域解决这个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这类案子在侵权领域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对于这种从最初的合同法保护转向侵权法的保障方式,欣喜之余也同样发现在规制过程中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1.
环境危害行为在对人身和财产带来损失的同时,往往也对自然资源本身带来损害.传统的环境侵权法主要对因环境危害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赔偿救济.文章从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赔偿程序四个方面分析了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建立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经济师》2019,(8)
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不足以解决出现的所有司法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在规定上也存在着一定弊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具体的赔偿范围也难以确定,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针对这些尚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比国外的赔偿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立法现状,提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参照民法进行,扩大赔偿范围,明确赔偿法中部分规定以及修改赔偿数额上下线的四个方面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环境损害的受害人不仅应该从加害人处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受害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途径获得补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部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使受害人及时充分地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4.
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个别化的机制,决定了它在解决这类问题上的局限性,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建立我国的环境侵权社会化损害赔偿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首选,它具有的“分散风险”的社会功能,已成为各国化解环境侵权救济危机的主要手段,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我国一些行政审判的实践中往往对于精神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给予驳回。因而,解决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及现状,阐述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6.
食品侵权的潜在损害是食品侵权中的新难题之一,也是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对潜在损害实行医疗检查费赔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美国有毒物质侵权医疗检查费的适用,给我们提供了借鉴。该医疗检查费主要针对目前损害没有表现出来的受害人,由于侵权人的过失暴露于有毒物质下,对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害主张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检查费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符合侵权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维护了民法的公平正义。我国在具体实施中,要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件,设立公益机构以帮助受害人进行举证,并且通过基金方式实现对受害人的赔偿。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激增,公众开始以自己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实践中,针对污染企业的私力救济不断涌现,有些颇有成效,而有些衍化为暴力事件,破坏社会和谐。然而,法治国家需要依法行事,因此,必须对环境侵权私力救济进行法律规制。从环境侵权私力救济概念出发,阐述了环境侵权私力救济存在的价值和正当性,分析了环境侵权私力救济弊端,并试图对通过法律途径规制私力救济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8.
环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不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损害承担个别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两类。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最主要表现为个别化救济制度(以损害侵权赔偿制度为主)和社会化救济制度(包括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排斥与融和。  相似文献   

19.
王斐  朱昊 《经济问题》2023,(9):19-2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由国家政策由上而下强力推动产生,而非司法实践倒逼的结果。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八年,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没有被学界和实务界厘清。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名无实”,规范手段和立法目的之间有矛盾。作为主要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或自然生物因素的不利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民事赔偿诉讼只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运用该制度的有限功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设计功能。该类诉讼制度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或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相关的财产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20.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在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原则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则,也是最为古老的原则。而过错是过错归责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最终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入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致他人损害,虽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但若没有过错,行为人仍不服侵权行为责任。这充分说明了过错问题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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