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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的本质
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即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更换成另外的人,不改变房地产座落、质量、价款等原合同的具体条款,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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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和买受人乙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5月乙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于自己名下。2008年8月因房屋渗水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协商,甲同意了乙的退房要求。2008年10月双方签定“退房协议”,并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将该房所有权从乙名下“回复”至甲名下。对这种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依据何种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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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随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16-16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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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房二卖的产生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制的改革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随着房地产市场曰趋活跃,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大量涌现,“一房二卖”的法律纠纷不断。一房二卖即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第三人就同一房屋重复交易的行为。此时就产生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以及买受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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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4年8月5目与李某夫妇在M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于同日向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2004年10月13目,陈某凭1997年6月22日与李某签订的一份民间“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购房定金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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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跃芝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3):6-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对这一《解释》作了说明。黄松有说,出卖人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这里主要涉及到出卖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解释》对此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就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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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来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9):37-37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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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晨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4-4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实施。规定如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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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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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张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房屋的售价总金额为17万元人民币,首付6万元人民币;此后张某又与B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将该套房屋抵押给B银行,贷款11万元人民币作为其余的购房款。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出卖人A公司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张某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与张某无关),A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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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花”一词源于香港。通常,楼花销售的主要内容是,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楼花买卖合同,即房屋预售合同;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楼花按揭合同,购房者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其依合同取得的对于房屋的期待权抵押给银行,作为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如果购房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可以以此房屋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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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房地产评估》二○○五年第六期发表了“议中国特色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包括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和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有关“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在国家标准GB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估价规范”)第5、6条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以下简称“教材”)第9、2条详细论述了,但有关“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在“估价规范”和“教材”中没有专题论述。有些地方、有些人认为“房屋基准重置价格修正法”是“成本法”;有些人认为是“市场法”;有些人认为是“成本法、市场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等等,议论纷纷。对此,笔者专议“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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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解释》已经实施3个多月了,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大幅度上升,其中关于开发商的广告与宣传资料引起的法律纠纷是其中的热点案例。《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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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物业管理过渡的必然性
作为共有不动产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分别签订的,中国大陆的散户购房者并未成为住宅小区这个共有资产主体的份额成员,所以,小区的运行责任方依然是原建设单位,在中国大陆的住宅区房地产销售制度下,由建设单位负责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直至过渡到业主大会设立,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