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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在查看一份招标文件时,无意中发现其中有这样一句话:"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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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04,(10)
招标编号:TC03B529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受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所需设备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工作已于近日完成,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包6:缝包机/折边机,9套 中标人:深圳市汇佳科技有限公司 包7:自动定量包装机组,6套 中标人:西安磁林电气有限公司 包8:斗式提升机,4台 中标人:杭州合众机械有限公司 包9:刮泥机,3台 中标人:江苏省宜兴市锦昌建筑环保有限公司 包10:搅拌桨,7台 中标人:江苏新宏大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如对上述中标结果有疑议,请与中招国际招标公司联系 电话:010—881~787 传真:010—88112144 联系人:罗钠刘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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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的定标权和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的中标人顺位递补问题做出了新规定。这些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和其他部委规章有什么异同呢?作者对此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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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