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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它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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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是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其价值目标在于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司法公正。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着重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修订,对于解决申诉难、再审申请难的问题有所突破,但仍然遗留了一些问题:如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过多、再审程序的发动没有次数限制、规范的"再审之诉"尚未建立等。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进行探讨: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废除法院的再审启动权、限制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和限制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和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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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重要修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案件数量一直比较稳定,而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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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并非进行全面修改。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解决“申诉难”的迫切要求.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尽量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然而再审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有待修补和调整的内容还很多,笔者在此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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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的设计要符合补充性、 明确性和重大性的特征,所以,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完善,要以有限纠错为指导思想,明确法院提起再审的事由,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中表述模糊的概念予以明确定义,校正、 删除不易操作的事由.这样才能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难和再审滥的问题,有效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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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永军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9)
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的一种司法程序,这个程序由谁来启动,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作为启动的主体,但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与民事诉讼理论相违背。本文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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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其意义在于,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裁判的正误,于是一审裁判就有出现错案的可能。同时,基于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裁判有误,最高院发现各级法院的裁判有误,各级法院发现本院裁判有误,当事人发现各级法院裁判有误或各级检察院发现法院的裁判有误等都为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土壤。一旦出现错案,法律有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正,直到当事人服法服判。法院为杜绝再出错案,也为了警示其他人,就对错案的主审法官采取一定的措施,追究错案责任,从物质上、名誉上或荣誉上进行惩处或剥夺。这就是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形成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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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补救程序,民事再审制度承担着纠正裁判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功能。从区分其与作为宪法性权利的申诉权入手,介绍我国对原有制度的修正,通过历史和规范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该蕴含的价值冲突和平衡制度和补充性的特点,并从不同角度提出重构和完善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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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处分权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因此合理地处理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是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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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启柏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9)
对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有错必纠原则,应当提起再审程序,而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却不应当提起再审程序。面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重新审视两者的内涵。用公正和人权的价值理念,协调两者的关系,重新构建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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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以其诉讼成本较低、诉讼周期较短、诉讼程序较简便等优势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仍存在对平等原则没有足够重视、立法上的粗线条、制度设计不合理、司法实践中的扩大化与混乱性等缺陷,限制了民事简易程序功效的发挥,也影响了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所应具有的其他价值和功能。本文从简易程序外延的扩大与完善、简易民事案件相关诉讼程序的简化及强化、纠正过于简化的程序规定,以及简易程序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方面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重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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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难”是当今司法审判中继“执行难”之后的又一大难题。近年来通过司法实践办案,可以看出送达已经成为各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如今送达也成为了诉讼中的一个瓶颈,送达难问题阻碍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高效开展,也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甚至成为了被告人逃避司法审判的“保护伞”。可见,“送达难”严重限制了法院的庭审程序,也耽误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如何科学合理地完善送达制度,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得到保护,现今也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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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是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敲门砖,也是限制民事再审范围的阀门。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对如何界定民事再审事由有不同见解。2012年,在总结了07年再审事由修改中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后,结合现有的国情和司法实践,立法者再次对再审事由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设置。本文拟在此次新民诉法对再审事由重新界定的基础上,对其适用及今后的立法发展提出自己的一点观点和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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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民行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存在的各种问题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又不宜或不必通过抗诉程序纠正,而以书面方式建议其自行纠正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它在强化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因为立法的不完善,不仅实际执行不尽人意,而且自身的发展也受到影响。因此,规范检察建议就显得十分必要。本人认为,应从立法上对民行检察建议的权限、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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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执行难”、“乱执行”现象普遍存在.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并未就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坚实的理论、实践基础,应当积极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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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才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9):44-47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其重在预防、社团维权、法院主导等特有优势,在许多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卓有成效。随着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也获得正式立法认可。但由于只有原则性规定,其顺利实施还需在提出主体、受案范围、审判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时也需要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之衔接配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