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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8):50-51
何时报告.当制造商发现车辆和零部件存在安全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下简称"不符")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是向NHTSA报告.制造商无需确认发生问题的原因、范围和缺陷消除措施,只需要明确该缺陷或不符的存在,至少在某些车辆或车辆的零部件中存在.即使召回要求详细描述的部分信息不确定,也要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知的信息向主管部门做出报告.其他信息可以在获得后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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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美国汽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的概况和运行情况,重点分析了缺陷召回的程序。研究美国汽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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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燕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5):56-57
“三菱帕杰罗”一度成为压在国人心上的一块石头,伴随它的是一股怒气和几分恐惧。在越来越多的私人汽车进入家庭的同时,“安全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于是,“汽车召回”终于走进了中国人的视野。这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虽然在发达国家它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但在中国却还是一个新概念、新名词。人们将如何看待这一制度执行后对消费者和生产厂家所带来的影响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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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兵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4):8-9
在下午4:00召开的闭幕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作了重要讲话,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作了总结报告,认监委副主任梁杰主持会议。 李长江在讲话中说,此次会议是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一个新起点、一个里程碑,认证认可事业的春天来了。大家要充分认识这次会议将对我们今后认证认可工作带来的积极作用,认真学习吴仪国务委员的讲话和王凤清主任的工作报告,回去后向省领导全面汇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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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汽车召回"的事件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其中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国际汽车商业巨头,随之也出现过国内汽车生产厂家的汽车"召回新闻".围绕着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问题,在汽车用户、生产厂家、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公众之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并产生了很大的意见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汽车召回"和"汽车召回制度"中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问题,加以深入地分析和研究,从而进一步明确"汽车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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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祥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4,(10):15-18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又相继发布了与之相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4个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召回制度开始启动。建立和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汽车经营者提高质量水平,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广大消费者和车主来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什么?需要了解、掌握哪些知识,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刊就相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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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13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正式发布,并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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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汽车召回关注较多,媒体更是推波助澜,把这个来自异国他乡的制度炒得热火朝天。看上去,人们对于此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不想从人权高于物权、司法价值等有着宏观叙事成色的角度说三道四,而仅仅是想从企业营销方面管窥一二。 汽车召回的到底是什么?特别是在目前阶段,这种动作将会给企业的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而说到目前阶段,大概就必须得就这个阶段的特征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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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从此,中国汽车踏上了召回快车道。
据有关部门统计,汽车召回实施5年多来,截止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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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已经成为汽车行业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三菱帕杰罗越野车的大批量召回更将其推向了一个高潮。在众人的千呼万唤中,《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也终于露出冰山一角,这意味着在中国汽车召回已迈出了不平凡的一步。然而人们对于召回本身的认识仍然很模糊,本文就这一问题予以简要介绍。1 什么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目前对于召回最权威的解释应是草案的有关规定了。草案第5条第7款规定:“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该条对召回的程序、方式、主体、客体、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1 召回的主体 必须而且只能是汽车制造商,因为制造商是汽车产品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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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结束了多年来由于无相关法律外国公司拒绝召回在中国境内的缺陷汽车的被动局面。该规定的出台,已经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的反响,也得到汽车产业界的响应和配合;自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已先后有奔驰、三菱、一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