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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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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志恒 《当代金融研究》2016,2016(4):147-161
在中国刑法学日益体系化、精细化的时代,数额犯之数额的犯罪论体系定位问题,角度虽小但至关重要而学界又观点不一。数额之客观处罚条件说由于走向了使数额脱离主观认识、明显违背责任主义的极端,而无法取得令人信服的效果;数额之构成要件要素说不能使作为舶来理论的教义学方法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有效结合,对于解决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具体问题显得力不从心;数额之可罚的违法性说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得心应手,为数额之体系定位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方案,但尚需进一步对其进行论证。处理该问题的思路是:引鉴日本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藤木实质处理构成要件说为原则,在数额犯的情况下例外采取佐伯说形式看待构成要件的观点。如此,既以教义学方法为依托,对传统阶层体系及理论做出轻微调整、本土改造,又实现了以中国刑法具体规定为背景的教义学知识的重构,最终达到数额之阶层犯罪论体系定位的逻辑自洽以及功能自足。  相似文献   

2.
姜敏 《金卡工程》2009,13(12):72-73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批判封建刑法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刑法体系。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继承了启蒙思想家的理念,呼吁刑罚之人道和宽和,使其刑法思想体系弥漫了人文气息。《论犯罪与刑罚》中所表现的人道主义思想值得我们继续传承和发扬。  相似文献   

3.
期待可能性论与预防主义刑罚观是两个不同范畴、不同功能的刑法理论,二者出现了结合的态势。积极预防刑罚观导致刑法过度化问题,“立法要扩张,司法要谦抑”,需要运用责任论加以限制。责任理论也朝着机能化方向发展。期待可能性是现代责任论的核心。机能责任论作为一种升级版的规范责任论,在其理论框架中,期待可能性概念的地位虽然受到了一定限制,但并没有被完全否定,而是作为决定行为人对法律态度的一个根据被提出来。期待可能性依然具有刑法合理评价的价值,积极的一般预防主义本身也不排斥期待可能性,相反,应借助期待可能性论纠正一般预防观在实践中扩大打击面的弊端。我国立法规定为运用期待可能性论宽恕犯罪人提供了必要的空间,但现行教科书将期待不可能性作为无罪过事件并不科学。只有在刑事责任范畴中确定期待可能性论,才可以有效维持期待可能性论的两种评价功能。对网信犯罪的处理,可以进一步验证该理论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常识主义刑法观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广泛认同,具有刑法立法论、解释论、方法论和语言论的重要指引价值。常识、常理、常情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既可以直接指导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可以成为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的共同指导观念和方法论;语言论的常识主义刑法观有利于中外刑法的比较法学研究,有利于建构完备的刑法学汉语表达体系。必须正确认识常识主义刑法观的有限功能,即“常识、常理、常情”无法替代刑法学的“规范技术”和“专门技术方法论”,刑法学必须基于常识主义刑法观的立场建构真正科学合理的、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刑法教义学和刑法解释学,以此真正提升中国刑法学在全球范围内的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  相似文献   

5.
童铁东  肖画 《金卡工程》2008,12(8):16-17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属性,动用刑法对其规制符合刑罚谦抑性,因此有必要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犯罪化,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买卖人体器官罪.  相似文献   

6.
尹才军  景孝杰 《金卡工程》2009,13(10):54-54
我国刑法学界时刑罚论的探索明显晚于对犯罪论的研究,但近些年来刑罚论方面的著述不断增多,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本文从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刑罚权概念的几种观点入手,抓住刑罚权是否局限于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及刑罚权是否包含求刑权两个问题,分别从西方关于刑罚权根据的各种学说、运用刑罚的刑事活动的特点和刑罚运用的特有逻辑等方面简单阐述了传统观点的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想法,认为刑罚权是国家与受害人依法时实施犯罪的人运用刑罚的权力,是存在于国家与犯罪人、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刑罚权和个人刑罚权的统一,是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在理论层面上,可从“刑法解释论”和“刑法立法论”两种路径进行探讨。“刑法解释论”探讨路径以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为出发点,主要任务是揭示哪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之设置是以“数据权益”为规范保护目的;“刑法立法论”探讨路径是在刑法立法层面上探讨立法者为在刑法政策上实现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这一目的,动用刑罚禁止何种行为类型才具正当性的问题。然而,两种探讨路径都将依赖于“数据权益”的内涵确定以及法益格的认定问题,换言之,是刑法法益理论在数据权益刑法保护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民法典》第127条并非是关于数据的确权性规定,且在民法理论界关于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的状况下,“数据权益”内涵不明、法律属性不清导致其并不具备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的“法益”格。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类法益保护模式探讨路径,是对刑法法益保护方式的误读,并未触及“数据权益刑法保护”之规范层面问题的实质。“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探讨路径则不仅混淆了现象层面与规范层面上的“数据犯罪”概念的界分,也由于没有论证“数据安全”如何能够构成刑法的保护法益,而导致结论过于武断。在理论探讨上,应该明确作为行为客体的物理层面上的“数据”概念与作为保护客体的法益层面上的“数据权益”概念之间的区别,据此明确“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在规范层面上是否构成新问题。  相似文献   

8.
日本的阶层犯罪体系理论取道德国,其经历了从贝尔纳体系向李斯特体系的转变。相应地,日本的构成要件论也经历了特别构成要件和一般构成要件的分歧。同时,日本的刑事立法中也存在与其理论体系相龃龉的现象。这也是导致理论以及实务中问题产生的原因。鉴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明确探讨犯罪论体系的实际意义: 第一,区分刑法上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上的“构成犯罪的事实”;第二,在刑事政策上,具有采纳阶层体系的必要性。如果刑法不采纳政策上的“保安处分”,只注重刑罚这一法效果的话,只要坚持“责任主义”,“要件体系”也是行得通的。  相似文献   

9.
杨雪 《金卡工程》2009,13(11):17-18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论,都是来自苏联的刑法理论,社会关系说和必备说在中国形成通说。对此,理论界产生了大量分歧意见,提出了不同学说。就犯罪客体的内容而言,形成了对社会关系论的争论;就犯罪客体的地位而言,形成了犯罪客体必备要件论的作的置疑。对犯罪客体的争论与研究,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完善犯罪构成体系理论,有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法律先于法学”的事实意味着负责罪责评价的人类道德直觉是刑法最初的立法依据,而刑法学理论回避解码道德直觉,选择了“填充犯罪分类表”的捷径,虽有刑法教义作补充,但终究没能揭示刑法的底层逻辑。罪责评价的绝对尺度是犯罪的预期损失,因此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破案率、作案成功率等决定刑罚威慑水平和犯罪预期损失的各种变量。以变量评估取代要件识别,可以有效应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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