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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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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经济》2003,(1):8-9
评价《条例》的有效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准,是能在多大程度上减少以往的物业管理纠纷,即前面说到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条例》对减少物业纠纷有什么实际作用呢?  相似文献   

2.
《现代经济》2003,(1):10-11
如果说前些时候物管纠纷通常都与开发商有扯不清的关系,那么近段时期越来越多是业主直接找上了物管企业。许多物管企业至今未能脱离地产企业的襁褓,面对业主的责难,再不能以“前期开发商遗留问题”可为理由推掉。那么,有哪些因素是规则本身带来的?针对物管企业日常运营和经营风险,条例草案是否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3.
《现代经济》2003,(1):5-5
自1981年我国大陆诞生了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并正式开展专业的物业管理工作至今,已经历了漫长的21年。尽管其间各地方政府陆续制订了一些行业规则,作为国家的正式法规,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似乎有些姗姗来迟,怎么看待这一现象呢?  相似文献   

4.
《现代经济》2003,(1):6-7
本次专访发现,全国业界人士均对物业管理立法这一事件本身表示了高度的赞赏,虽然这里仅列出了几位东南西北各方代表。那么应当如何评价物管条例将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呢?  相似文献   

5.
《现代经济》2003,(1):12-15
除了业主与管理者的权益之争外,各地人士在《条例》的编写讨论过程中,哪些部分出现的争论最多,分歧最大,后来是怎样解决的呢?  相似文献   

6.
《现代经济》2003,(1):11-11
虽然我们大家都公认物业管理立法根本上是要保证公平与公正,而不是保证某一方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从各种渠道听到看到“究竟是谁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法。对条例草案内容的最多批评来自于部分从业律师,主要“指控”是:对业主毫无价值可言(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北京业界资深人士刘宏诚先生等),“业主”一词,从居者有其屋、人人都是业主的“业主”和从《条例》中定义和提到的“业主”和从司法程序中诉讼主体的“业主”三个角度去看,明显是有不同的含义。很有意思的是,本次接受专访的几十位律师,极少有在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诉讼中代理过物管企业的辩护人,却有相当多的律师曾为业主或自己与物管公司对簿公堂。是否可以说在类似纠纷中物管企业不愿主动打官司或者律师更可能为业主辩护?是否可以推论,众多律师针对条例草案的批评,更多带有把“业主”下意识地当作司法诉讼中的“业主”的含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把物业管理条例暂时理解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不可能等到物权法出台后,才去关注物业管理最大的受益人——物业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7.
《现代经济》2003,(1):16-17
对《条例》草案在讨论中的争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在整个立法与讨论过程中,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相似文献   

8.
王正 《现代经济》2004,(2):62-64
1998年,来深十年的邹家健购买了位于深圳市中心的高层住宅景洲大厦的居室从而成为景洲大厦业主.从2000年起,以邹家健为代表的景洲大厦业主曾创办了全国第一个房地产业主维权网页;景洲大厦还曾经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炒掉原房地产开发商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而重新选聘物管企业;2003年5月,邹家健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加深圳市福田区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他直言,我没有野心,我所有的参政冲动,就是希望能够通过直接有效的途径,通过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来为更多的业主争取合法权益,成为业主维权的代言人.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景洲大厦又作为深圳第一个由业主大会自主选聘"管家"的物业而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同时产生了被一些人士称为"产权清晰、责权利分明的物业管理204条"的物业管理合同.2003年最后一天,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以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未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招标,且未按市住宅局要求限期整改为由,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罢免了邹家健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  相似文献   

9.
一是将全面规范和提升市场的竞争秩序及层次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以国家的名义,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物业管理这个新兴行业的地位;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指明了行业及企业创新努力的方向;解决了目前行业中已凸显的许多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可以说是物业管理这个行业有史以来最大的利好消息,将推动行业更快速持续、健康地进步,必将全面规范及提升市场的竞争秩序及层次,掀起新一轮行业发展高潮,不排除引发新一轮的更为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大战。  相似文献   

10.
物管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是<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企业的权力,该出手时就出手,无可非议.<条例>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双刃剑"要出鞘,是迫于无奈.使用时,要及时准确,慎之又慎,适度得当.用得好相互弥补,各得其所,共同和谐发展;反之,两败俱伤.就郑州市物业管理"罢收事件",结合乌鲁木齐市"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和"支付代收费佣金"中的经验,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供同仁参考、探讨.  相似文献   

11.
雷懋成 《现代经济》2004,(12):20-22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革命导师列宁对行动和理论关系的精辟论述不论是对于指导革命还是指导行业、事业的发展都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12.
今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了,对于老百姓来说,这可是件大事。这部法律也不同于其它法律,它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第一个由律师们起草的法律,它是第一个在出台之前向老百姓征集意见的法律,它是第一次在每年一度的3·15晚会上集中报道和讨论并引起广泛反响的法律。经过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近60处的修改,足见老百姓的意见得到了  相似文献   

13.
江时连 《现代经济》2003,(11):26-27
物业管理由于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但通观条例内容,对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条款较多,且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14.
欠费是物管的心头痛,也是物管难的集中体现,作为物管服务与消费价值体现的物管收费价格必须得到供求双方的普遍认可,否则,收费率就会从高到低,至公司难以维持,业主也难以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导致欠费的因素很多,不同项目有不同的情况.本文特对具有代表性的某物业公司致业主的公开信作一简析,以引起业内和相关人士的重视和深思.  相似文献   

15.
本期专题 构想2004年11月11日,在中原腹地郑州市,爆发了一场由466家物管公司联合针对本市供电、供水、供暖和燃气公司“四大企业”代收代缴费的“罢收风暴”。时至2005年3月4日,“风暴”基本平息,各方也基本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郑州市的物管企业以他们的勇气和理智,在中国物业管理发展史上写下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章。  相似文献   

16.
就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形势而言.物业管理行业还不像一些媒体所说的那样冠冕堂皇——“朝阳产业”。尽管《物业管理条例》已出台.但法律环境还是不够明朗;尽管物业企业管理物业数量、面积、市场份额都很大.但普遍处于一种有“量”无“质”状态;尽管很多物业公司已进入市场.但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竞争能力还不够强;尽管关联产业正在与物业管理行业协调发展.但这些行业的服务配套能力还很脆弱;尽管全国有20000多家物业公司.  相似文献   

17.
针对恶意欠费的业主而言,依法追缴是最有效的合法途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管企业与业主打官司,并非像有约业界人士说的那么难。如果物管企业只是为了日常服务工作的照常开展,或误认为“起诉并不能真正解决业主拒交管理费的问题”而放弃了“诉讼”这个有效的法律武器,那么盲从拒交的业主就会越来越多;哪怕你的服务工作做得再好,也逃不掉面对巨额亏损不得不撤管的悲凉结局。针对拒交业主而言,诉讼是唯一合法有效的收费途径。  相似文献   

18.
又是一年的7月即将到来,意味着又一批“天之骄子”将离开象牙塔。进入到纷繁的大千世界中,对于新兴的物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来说,4年的大学生活给了他们什么?他们能为社会带来什么?摆在他们面前的又是什么呢?更进一步,在中国的各类大学中,物业管理教育的现状究竟如何?为了对这些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也为了唤起社会对物管教育的重视,《现代物业》邀请了几位知名的物管教育专家,请他们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我们并不试图揭示所有的现象,解答所有的疑问,我们只是想从一个侧面展示某些状况,探讨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刘昌兵 《现代经济》2003,(10):36-38
被称为“21世纪的主导商业模式”的特许经营把大工业流水线生产的标准化经验引入商业经营领域。如果把“特许经营模式”嫁接到物业管理行业将有利于快速创建物管品牌并使物管品牌效益得以最大化地利用和开发。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自国外传入后没有像传统的管理模式一样表现出严重的水土不服短短几年就在我国牢牢生根并在市场上表现出了旺盛的需求力和强大的生命力。特许品牌公司在提供商标和知识产权的同时不断地提供技术宣传品牌等方面的支持。特许品牌公司和各加盟商的关系是依靠法律和合同维持的这种模式扩张快单店竞争力强,易于产生规模效益。  相似文献   

20.
对物管企业领导管理者的调查情况最近笔者对全国及深圳市多家物业管理企业的100多名领导人和5家企业落聘的30多名物管干部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领导管理者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资历不等于能力,企业不要“老人”要能人。从目前状况来看,一些企业的领导者,凭资历、凭辈份在经理、主任等位置上一坐就是几年十几年,被员工称为难搬的“铁交椅”、资格的“不倒翁”。而有些物业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更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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