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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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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业婷 《魅力中国》2009,(36):118-119
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是抵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抵押权的效力,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抵押权对所担保范围的效力抵押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担保的范围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  相似文献   

2.
黄碧春 《开放潮》2006,(11):68-69
完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制度,规范抵押登记秩序是减小房地产抵押权登记风险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抵押制度应当适应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法治进程而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3.
随着担保法及相关法律的出台及实施,抵押担保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也有一些问题在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未做出具体规定,本文从抵押、抵押权、抵押效力、抵押登记、抵押权救济、抵押效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几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在实践中能正确行使抵押权。  相似文献   

4.
问:什么叫动产质押?签订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担保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5条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  相似文献   

5.
王强 《西部论丛》2007,(3):8-69
案件审理经过 1998年8月17日,商业银行与大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自1998年8月18日至2001年8月18日间,商业银行向大地房地产公司贷款累计余额最高不超过9000万元,大地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两块地块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期为五年。若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大地房地产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则商业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的、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担保权。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本文从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孳息的效力、动产及不动产登记及其效力、抵押物处分上从属性等方面论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研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山东建设》2005,(19):13-13
国务院已经批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为配合做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康飞  王萌 《中国招标》2022,(12):50-52
<正>对于工程项目来讲,当事人之间终止合同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有鉴于此,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终止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而除了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当事人之间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终止合同,如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就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相似文献   

9.
王冬梅 《特区经济》2009,242(3):247-249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统一规定为登记对抗原则。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特色的民法体制中,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宜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因为,依目前的通说,所谓登记对抗,即指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已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从而使之丧失物权性,我国动产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原则为宜,因为,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性是大陆法系的必然产物;物权行为现实存在使物权行为公示方式之立法不可或缺;登记生效是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性凸显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10.
房屋抵押权和租赁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权利成立的先后顺序来具体解决。房屋租赁权先于抵押权成立的认定标准是,签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房屋的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1.
陈天 《西部论丛》2008,(1):72-73
【案件经过】 李小利为购置商品房,向丰原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查李小利提交的材料后,同意放贷。2005年6月,李小利与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等,李小利依约向银行借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并承诺将其所购买的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的商品房向银行设定抵押,抵押权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之后生效。在银行与李小利签订的借款合同中,  相似文献   

12.
我国《担保法》将设在动产上的担保物权概括为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三种。担保物的存在,为保护债权的安全、促进资金融通及动产交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同时由于其具有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又可能使善意第三人或其他动产权益人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影响交易安全,违背立法本意。基于此原因,也为了使我们全面了解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有必要明确动产抵押权与同一担保物上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下面,我们就此略作分析。一、同一动产担保物抵押权之间的关系从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对同一动产担保物上均生效的抵押之间的关系,可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各动产抵押权均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相似文献   

13.
将于今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对房地产抵押登记重新作了详细规定。   广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条例》规定抵押登记的面广了,在建的房屋原先不能抵押登记,现在可以了。除了在建房屋和预售商品房必须向金融机构抵押外,其余抵押可向民间放开。 广东 房地产抵押登记有新规  相似文献   

14.
债务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与债权相对应,共同构成债的关系。没有债权,就没有债务;反之,没有债务,债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或实现的可能。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债务是一种义务。它是债务人因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拘束而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为一定的行为或  相似文献   

15.
在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债权人即使占有着抵押物,也不得享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这就给保护债权人权益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或抵押人采取不诚信的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未能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债权人的期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不利后果却要全部由抵押权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因此,作者认为,在债务人或抵押人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抵押物不是为了抵押就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相似文献   

16.
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7.
见解     
抵押贷款须防法定优先权 注重担保措施,而忽视第一还款来源,是当前信贷管理中的一个误区。法定优先权如贷前没有约定,就足以让贷款抵押权不能顺利执行。因为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在法定优先权之后。当前司法及信贷实践中,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优先权等。  相似文献   

18.
张洪 《改革与开放》2012,(23):21-22
<正>一、举证时限的内涵及价值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将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抵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农村房屋也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我国农村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障碍,主要原因就是在我国当下的理论界以及实务界,都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但我们应首先明白,房地一体原则的使用,有其固有的范围,并且在禁止宅基地抵押这一前提规定之下,如果一味地坚持房地一体原则,便会推导出我国农村房屋不得抵押的结论,很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当贯彻与坚持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的处分相分离。房屋抵押权的实现仅仅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涉及宅基地是否随之转移的问题。因此,文章研究了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抵押权人与宅基地之间的法律关系类推适用租赁合同,以此来维护社会关系的均衡。  相似文献   

20.
在法律适用的原则当中,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但是,约定的前提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为如果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的结果违背了国家的法律,那么该约定就会自成立之时起便失去其效力,而成为无效条款。这一原则适用的范围很广,尤其在当今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上棗无名合同中适用的最广,由于无名合同其本身具有的性质,即法律中没有对无名合同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这类合同时,依据双方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表述双方意思表示的协议,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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