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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既是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但由于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可以中断,故是特殊的除斥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存在保证期间中断.保证期间中断后,待中断事由消除原保证期间重新计算.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从性质上说是不相容的,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担保法>既然在保护债权人请求权上适用了保证期间制度,就排除了保证合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保证成立的有效要件,不具备该有效要件的保证为无效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姚虹 《经济研究导刊》2011,(20):193-194
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对保证责任期间相关问题的研究却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在保证责任期间计算中是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预期违约并不当然赋予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保证责任期间也就不能轻易地认为可以提前开始起算。而分期履行债务中债务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却能够当然赋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保证责任期间起算随之改变就无可非议了。  相似文献   

4.
齐雪皎  王丰 《经济论坛》2004,(15):106-106,111
一、保证的概念及特点。1.保证属于民商法中债的担保制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王景林 《当代经济》2000,(10):3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是迄今为止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它总结、丰富、完善了我国现行的以《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证的司法解释为主体的担保制度。 一、保证合同的免责规范 (一)保证不成立的认定。保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保证如不成立,保证人理所当然的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不成立的情形有:1.主合同不具有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主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不成立。谈不上承担民事责任问题;2.从合同不具有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一般形式要件有三种类型(1)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订立的独立的书面保证合同。(2)由保证人单方出具的交给债权人的独立的保证书。(3)在经济合同书上附设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盖章同意担保。需要说明的是,在审判实践中也会遇到保证人以口头方式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进行保证的,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或保证人事  相似文献   

6.
企业对外担保应慎重王淑娟,李心琦担保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经济合同中的债权人达成的,当该经济合同中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从实践来看,担保一般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因企业担保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使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为被告的也为数不少。据笔者对国有企业的调查,作为担保之一的保证,有以下6种形式所造成的风险较大。  相似文献   

8.
“信用担保”是指承还保证人许诺债务人约期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的信用行为。它与“可行性研究”、“三查”等制度,被人们喻之为发放贷款中的“三步曲”。目前银行信用社对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等大额贷款,“可行性研  相似文献   

9.
一、争议——合同法第64条是否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关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规定的是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条规定到底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我国是否存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则,学者解释不一,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10.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由保证人对某一最高额限度内的债权负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最高额保证的实质在于所保证的债权额在订立合同时未最终确定,除此之外,和一般意义上的保证无任何区别,所以应分  相似文献   

11.
周建 《经济研究导刊》2010,(20):142-14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将应当分属公司内外的两个法律关系进行了杂糅,其后果是该条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在责任层面上,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由于其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因此应当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履行了出资责任的其他发起人而言,不应当使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根据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使其在出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2.
许彩云 《经济论坛》2002,(21):39-39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根据法理,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不得直接去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其处分应依债务人的意思;债权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债权主要是从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满足,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因此通常情况下债权实现的保障有二:一是在债的关系中,设立某种担保;二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两者或…  相似文献   

13.
肖辉 《经济论坛》2004,(23):115-116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之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14.
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源有限和理性有限将使审计师无法彻底消除审计风险,合伙人将承担审计失败的最终赔偿责任.如何更好地把无限连带责任落到实处,保证审计质量,保护合伙债权人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实施合伙债务优先清偿的原则,需要优化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安排,并把合伙事务所的收入分配安排与合伙债务的清偿安排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5.
随着《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出台保证制度得到国内许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保证期间制度也同样如此.但是我们知道《担保法》第25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上存在着矛盾.所以本文对《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的定义和性质以及其是否可以中断等问题再次进行探讨,并找出解决冲突的对策以便更好地适用保证制度,促进交易的安全和便捷.  相似文献   

16.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为了迎合连续陆交易所提出的简化担保程序和成本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类特殊抵押权制度,已经为许多国家陆续接受。我国《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17.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以债务人为投保人,债权人为被保险人,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保证与保险两种法律制度联姻的产物。我国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滞后,在实践中纠纷不少,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对履约保证保险进行了从理论和实务层面进行了剖析,以期为我国履约保证保险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8.
邓巧飞 《经济论坛》2008,(5):138-140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企业间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解决债务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人损失,帮助债务人渡过资金短缺的难关,实现债权、债务两方的双赢,出现了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债务人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债务让步,让债务人渡过暂时难关,轻装上阵,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9.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由于代住权与撤销权是合同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其行使涉及的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依据,必然影响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部分实现或部分撤销的问题,从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债权保全的性质以及债权保全所涉及的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诉请范围应以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范围为依据。  相似文献   

20.
第七讲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履行(下) 四、经济合同履行的担保经济合同履行的担保,也称经济合同的担保。系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保证法人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经济合同的担保,从法理来说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这一经济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它的存在以经济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经济合同的担保,渊源于民法的债的担保。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废罢诉权”的规定。所谓“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得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资产阶级民法典,继承并发展了“废罢诉权”,使之具有更明显的预防性质,设立“代位请求权”。除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外,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使债务尚未到清偿期,也可以为保护其权利,预先防止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采取保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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