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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是在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由于合伙企业从整体而言带有松散性,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核算企业,因此,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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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云 《金融经济(湖南)》2006,(8):156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亦为其中之一.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根据契约的约定出资组成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其主要特征是:根据合伙契约成立;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每个合伙人无论投资多少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企业资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个人不能对其投入的资产提出要求权,即使将来所投入的资产变卖,其变卖损益也属于合伙企业的损益.我国1997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规范和指导合伙企业起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行,确认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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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指合伙人间联合关系的变更。所有权变更的主要原因是,新的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出等。原合伙关系的解散,不一定中止经营,只要企业尚在持续经营,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必须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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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不应纳入合伙企业核算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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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在反避税方面存在很多漏洞,合伙人往往通过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作特殊分配以及与合伙企业不按独立原则进行关联交易,规避纳税义务从而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本文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合伙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践中常见的避税形式,借鉴我国所得税领域其他立法的科学规定,以及美国、加拿大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合伙企业的一般反避税原则和特殊反避税措施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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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是合伙存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合伙财产的性质认定不仅关系到合伙人个人利益的分配,而且关系到交易安全和合伙组织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及合伙自身的发展前景,而我国关于合伙财产的立法还存在着过于模糊和分散的缺陷。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合伙财产除劳务出资以外应统一规定为按份共有关系(含准共有),同时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符合客观实际,又有利于合伙财产的合理支配、合伙收益的公平分配、交易安全的实现和合伙自身的发展壮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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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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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管理》2006,(9):64-64
8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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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加入时会计处理方法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指合伙人间联合关系的变更,主要是新合伙人的入伙或原合伙人的退出。对于前者,在已盈利、地位稳固的合伙企业中,现有的合伙人会坚持新合伙人以高于其所要求享有权益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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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中的"缔约国居民"之身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可能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人就按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其合伙人可以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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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为多数国家立法确立的共同规则。但对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的法律后果,美国制定法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只能通过代理制度进行确定。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蓝本借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而对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的法律后果的立法模式却类似于德国。尽管我国《合伙企业法》确立的"信赖规则"移植于美国,但其适用范围不能解读为与美国相同,应该进行限制性解释,即只有在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交易构成表见代理时,方可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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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凯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4):135-135
按份共有是时空上不确定,价值上确定之共有。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关系实质都是按份共有,只不过是处在不同层次上的权利架构。合伙财产上多层次权利结构是解决合伙财产形式与实质上所有人不一致问题的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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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与其他投资人如公司股东或债券持有人之法律地位均不相同。有限合伙的入,对于丰富我国的市场主体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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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采取既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征税,又对分给合伙人个人的股息、红利征税的双重征税方式。结合国际上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应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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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合伙企业所得的课税是根据流经原则(flow-through principle),在合伙企业层面上计算所得,由合伙人申报纳税,即所谓的准独立征税实体模式。我国与加拿大在合伙企业的所得征税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在所得税缴纳、费用扣除、合伙人类型、亏损处理、避税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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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以来,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现已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因此合伙企业会计理论与方法正成为会计界的探讨新领域。在合伙企业会计处理中,当新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资产的价值(或合伙企业退付给退伙人资产的价值)不等于新合伙人所获得的业主权益的价值(或退伙人的所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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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宇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3,11(3):117-125
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颁行对民族地区的合伙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其积极影响下,我国民族地区的合伙企业在本世纪初期呈现出宏观上的递进发展态势.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现行《合伙企业法》虽已是修订产物,亦应检视自身不足并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囿于地方立法在规制合伙企业上成效不够明显,我国民族地区对进一步完善《合伙企业法》有着迫切诉求.我国《合伙企业法》可在当场登记制度、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权利制度、合伙人基本义务制度、合伙人变动制度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