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夏扬 《中华商标》2011,(4):52-54
未经授权使用同样或类似的商标,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侵权的基本理论。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以及商标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方式也日益增多,商标侵权理论需加以发展以适应这种变化。加拿大最近的一则商标侵权案例在这方面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学术界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对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挑战,起源于美国司法审判、不同于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初始兴趣混淆(InitialInterestConfusion)理论逐渐被我国学术界关注和引进,对我国审理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提供了具有价值的参考作用,同时对丰富和发展我国商标理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一、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商标侵权不需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于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月艮务)上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法律对于此类商标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为禁止混淆理论。“混淆”的范畴包括将被告的商品认为来源于原告的直接混淆,也包括认为商品虽不由原告直接生产,  相似文献   

4.
正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形式,反向混淆近些年来逐步引起工商执法部门的深入思考。反向混淆较一般的正向混淆,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智慧,探寻更为妥善的冲突解决之道。一、"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对反向混淆作出明确规定,却面临诸多商标反向混淆纠纷,其中的相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一)"反向混淆"的含义  相似文献   

5.
正在先商标与在后商业标识之间的相似程度在传统的商标侵权判断中起到关键的因素,这对于是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在商标淡化中,混淆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条件,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似程度并不需要以混淆作为检验标准。通常来说,淡化中的商标相似程度也应该比混淆情况下的商标相似程度所要求的门槛相对较高,那么判断淡化所需要的相似程度是在  相似文献   

6.
张乔 《中华商标》2004,(11):20-24
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7.
姜鹏 《中华商标》2012,(3):38-42
正混淆作为侵权判断标准的演变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商标法的国家,美国较早的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对未注册的商标保护进行判决。1837年,马萨诸塞州法院开始受理有关商标的诉讼案件。联邦法院从1844年开始受理英国制造商控告一美国公民侵害其商标的诉讼案件。在侵权诉讼当中,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判断被告方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首先要考  相似文献   

8.
商标最初最基本的功能仅仅是为了表明商品的来源,早期商标的区别功能构成了早期商标法按类保护原则的主要理论基础。因为坚持按类保护原则丝毫不会影响商标的区别功能的发挥。工业革命以后,市场层次化和非个性化得到了很大发展,商标性质与功能已开始发生变化。但早期商标法的按类保护原  相似文献   

9.
同著作权法中为了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而出现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思想一表达二分法理念一样,传统的商标法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内在平衡机制,这集中体现在商标法中有关“混淆制度”以及商标标识的“显著性”要求方面。根据传统的商标“混淆制度”原理,权利人主张混淆事实或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是在侵权诉讼中胜诉的前提。商标标识的“识别性”要求更是将那些应该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表达方式排除到可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范围之外。商标法中这种内在的平衡机制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力地推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环境的培育。  相似文献   

10.
刘维 《中华商标》2010,(12):67-73
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重大意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商标侵权的条款中未有混淆可能性的规定,经法律解释的运用,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形成了"二元结构"。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之际,  相似文献   

11.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调整,第57条第2项在原本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相同或类似"标准的基础上引入了独立的"混淆可能性"。因此,我国传统商标实践中采用的包含混淆可能性的主观的商标近似概念必须重新界定,即需将混淆可能性从商标近似的概念中剥离出来,使传统的主观的商标近似转变为客观的商标近似,与此相适应,传统商标实践中的判断商标近似的规则和方法也需要重新确定。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在商标制度的几百年发展中,对商标是否会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或者商标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虽然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商标司法判例和商标理论倾向于认为商标已经从依附于产品的一种标志而转化为一种资产,其价值是厂商不能剥夺的。与此相适应,在商标财产化的基础之上商标权人具有“准作者化”的趋向。这两种趋向奠定了现代商标权扩张理论的基础,它们对以防止混淆为基础的传统商标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也不能不深刻地影响到商标立法与司法。因此,从商标的财产化和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角度探讨商标权的扩张理论是有益的。本文愿以此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3.
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上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因其显著性而发挥表彰之功能,有价值的标识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尽管这不是竞争者搭他人商标便车的借口,但是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的商标共存现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提供一种合法性或者可期待的制度依据。通过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对促进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并有效预防和化解商标纠纷,促进市场繁荣具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袁博 《中华商标》2015,(1):53-56
在原商标法中,侵权判定标准主要考虑商标标识本身,即应考察标识本身的属性,如外观、呼叫、含义等是否构成近似,换言之,应以标识本身为准,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不是应该考虑的主要方面。由于这种思维过于注重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的保护,而漠视了对商标所代表的商誉的保护,被有的学者称为"符号保护"。[1]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新商标法特别将国际通行的"混淆可能性"融入到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之中。为了贯彻这一转变,除了第57条的条文变化外,新商标法还有两个条文也进行了配合性的修正:第48条给商标使用增加了"用于识  相似文献   

15.
正一、对在中国进行注册并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要给予较宽范围的保护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一般都使用在日常消费品上,例如服装上的"李宁"、"耐克"商标、饮料中的"可口可乐"商标等。对于涉及此类商标的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对于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要求是"基本证据",但只凭一份判决书或者一份《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相似文献   

16.
正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原《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改为两项,将其作为第57条的第1、2项,并且在第2项中,针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限定,明确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要件。"混淆可能性"理论在新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得到体现,也引  相似文献   

17.
徐磊 《中华商标》2010,(11):44-45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  相似文献   

18.
为总结、交流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经验,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经验交流会7月5日-6日在山西太原召开。来自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个重点省、市、自治区的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的副局长共97名代表出席会议。  相似文献   

19.
徐磊 《中华商标》2010,(9):63-64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侵权人(通常为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服务的提供商)主观恶意的判断以及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时所考量的消费者主观上的“误认”、“混淆”与否。商标侵权中的主观因素是侵权认定中的难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律师,以下,我将就“主观因素”所涉及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20.
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绝大多数的商标侵权都是”顺向混淆”,即在后的商标所有人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虚假印象,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或者说在先商标人制造了或认可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这种侵权中,在后的商标所有人利用了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在先的商标人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