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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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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莺娟 《消费导刊》2014,(1):156-157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通意见》规定,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涉及到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夫妻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下,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笔者将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
《商》2016,(15)
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婚姻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对外不透明性加上我国房屋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夫妻擅自抵押共有的不动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好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共有人及抵押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成为了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社会主义以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家庭生活的和谐完整意义重大。本文围绕一个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就发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展开了详细介绍,对案件所折射出的有关合同效力,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善意取得等问题进行了探究。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7月4日通过以来引起各方热议。该解释对一些重要问题都有规定,比如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将败诉、一方婚前买房已付首付,后共同还贷房将归自己、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属夫妻个人财产、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对方的生育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4.
《商》2015,(46):240-241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无权处分人把财产给予另外的第三人,并且在取得相应的财产时是无恶意的,并对这部分财产的取得进行了对价、登记或者交付行为,这样这部分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将归第三人所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制度被称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平衡静态与动态安全的利益上是通过保护物的安全交易进行的,并且该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动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牺牲静态安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特殊主体的存在,而夫妻就是特殊的主体之一,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上有两种: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这样情况下就存在夫妻双方对外关系中的第三人,在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上,如果一方直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没经过或者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那么第三人在交易中是否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这个问题在商品交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我国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6.
学界沸沸扬扬争吵了几年的关于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次草案稿里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在受让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的已经交付给受让;(4)转让合同有效。”这已明确界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重心在于保护无处分权下受让财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种…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具有夫妻财产和公司股权的双重团体结构,二者的“嵌套”引起解释论矛盾,合理的解决路径是将股东身份和股权利益进行分离。信托结构是理解夫妻股权关系的一个可行的样本。夫妻股权结构基本符合财产独立性和信义义务等信托的形式要求,且二者均具有区隔财产管理与家庭生活、分离财产管理意志、提高财产利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根据与信托的类比解释,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的单方处分为有效处分,但处分结果受信义义务的制约。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可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达成信托式协议,并通过无表决权股或设立股权信托的方式处理股权。在股权继承中,在世配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需在无表决股权、股权信托、股权收购中选择其一以保障在世配偶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所得与生产经营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等一起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总收入。本文分析了取得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变化及这一变化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周睿 《商》2013,(22):252-253
夫妻作为社会成员,在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中,会与第三人为财产法上的行为。由于夫妻财产关系兼备身份法与财产法双重性,因此,物权法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中的适用,必然会影响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对内,事关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及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睦,关系到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对外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及交易安全,其在家庭法上的地位不言而喻。《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虽然《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但《物权法》与婚姻法对公民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的规定似乎有不一致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就《物权法》和《婚姻法》在夫妻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进一步探究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0.
《商》2015,(38)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行,其中第11条规定了夫妻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同《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一致的。但是,该条规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通过分析第11条的缺陷,寻找合适的路径解决纠纷,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商业会计》2005,(3A):49-49
转让股权究竟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政策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做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  相似文献   

12.
王有全 《商》2013,(21):202-202,169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个人投资现象越来越普遍,个人股权转让行为也日渐增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对股权转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越来越健全和完善,但仍然存在节税空间,如何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降低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就成为股权转让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不征收个税,所以本文仅从个人(含独资和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角度阐述个税的筹划。本文首先阐述了股权转让设计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谈了股权转让环节个税筹划的一些个人见解并对目前国内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潘米 《商业科技》2014,(18):80-81
股权是一种重要和特别的财富形式。股权转让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决定瑕疵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关键在于出让人是否履行了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认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时,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应区别看待,未出资与不完全出资应区别看待,出让人是否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应当区别看待,还应坚持转让有利原则。  相似文献   

15.
吉星 《商》2016,(4):23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做了比较细化补充的说明,认定了孳息和增值财产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虽然这一规定解决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效率问题,但是就其反映出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共同制的价值取向和内容模糊性仍有待探析。  相似文献   

16.
股权转让又称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不单是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同时又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我国立法对此规制不健全,故有必要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问题加强研究并尽快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7.
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的承担,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碰到非常多,特别是当夫妻离婚时,夫或妻一方是否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责任,尤其重要。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承担规则是由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它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转换到一方单独承担责任。单纯从文义解释角度看,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承担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负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但从目的解释和司法实务操作中,应从民法学原理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立法本意出发,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相似文献   

18.
《商》2015,(13)
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婚姻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夫妻之间的财产类型也日趋多样化,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对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狭小且操作起来难度大,无法规范实践中的所有共有财产类型,因此对于共有财产的范围应该扩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本文就该制度内容的不合理性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浅略的见解,希望对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20.
《商》2016,(9)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此,各国的民法都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盗赃物这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物品,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对此的立法则不尽相同。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排除盗赃物适用,所以善意取得制度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交易市场愈发活跃,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因此,在这个活跃的交易市场中出现盗赃物流通的情况不可避免,如果法律规定不允许善意第三人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则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更大。本文以善意取得的内涵为研究切入点,先对善意取得的内涵进行的简单阐述,然后通过对比分析,进而引发笔者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思考,在分析的基础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最后,文章也简单叙述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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