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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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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相似文献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文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但文件又注明,对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新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  相似文献   

4.
<正> 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中反映的一些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予以明确。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  相似文献   

5.
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6.
《对外经贸财会》2009,(7):28-28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相似文献   

7.
《对外经贸财会》2006,(2):2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相似文献   

8.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认真执行各项政策。 (一)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二)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务财会》2013,(7):90-90
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最近,国家制定了出口退税新办法。新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应持经贸部门批准的出口经营权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  相似文献   

12.
税务     
《大经贸》2005,(5)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通知,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 税的规定。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13.
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14.
《国际商务财会》2009,(7):30-31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如果出口企业逾期申报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退(免)税,按照出口退(免)税不退则征的原则,即使所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政策,其涉及的出口货物也应当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此,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应当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尤其是关注"30天"、"60天"、"90天"、"210天"4个申报退(免)税的关键时限。  相似文献   

15.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  相似文献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通知》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执行。(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  相似文献   

17.
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出口货物对外成交价格有3种.FOB价,也就是对外成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C&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CI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和保险费.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出口货物实际对外成交的FOB价(离岸价)为准计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而现在出口企业在对外履行出口交易时,一般会产生几个FOB价,即报关单上注明的FOB价,报关单信息FOB价,外汇核销单上注明的FOB价,外汇核销单信息FOB价,出口发票FOB价,出口企业记账FOB价,这些价格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会给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8.
<正>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此政策的出台,改变了许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方式,企业需要完整把握“免、抵、退”税政策的内涵,进行筹划,才能使企业获得更大发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相似文献   

19.
2004年出口退税新机制实施后.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公平各类企业出口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政策.现将有关文件的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20.
<正> 一、现行“免、抵、退”税方法存在的问题(一)按季度计算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出口比例达到50%以上方可办理退税。而对于以国产原材料为主,出口销售比例在40%~50%之间的企业,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得不到补偿,始终挂账结转的几率较大,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二)按季办理“免、抵、退”税与按月办理征税,在办理时限上不统一,增加了操作难度。(三)若严格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财税字[1997]50号),出口企业必须持退税凭证才能按月办理“免抵”手续,而在每月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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