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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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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阐述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分析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其条件有:无权处分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的财产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只有清楚的了解这些条件才能避免财产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原则,特殊动产既具有一般动产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具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性质,为满足特殊动产这些特性,《物权法》要求其公示为交付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产生对抗的效果。究其根本在于交付后占有推定的公示效力和登记簿记载权利推定的公示效力。因而,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在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先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下,登记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且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3.
高俊飞 《特区经济》2014,(6):163-164
无权处分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很多学者从解释论层面来探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如对无权处分的效力的探讨;也有很多学者从立法层面来构建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如物权行为的引入。但各种保护思路存在如下缺陷:侧重于对无权处分的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而忽视了对原权利人这种第三人类型的利益保护。本文通过区分第三人的类型,提出对不同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思路:通过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和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无权处分相对人的利益;通过重构物权变动要件和完善追认权制度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王冬梅 《特区经济》2009,242(3):247-249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统一规定为登记对抗原则。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特色的民法体制中,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宜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因为,依目前的通说,所谓登记对抗,即指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已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从而使之丧失物权性,我国动产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原则为宜,因为,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性是大陆法系的必然产物;物权行为现实存在使物权行为公示方式之立法不可或缺;登记生效是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性凸显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5.
陈云俊 《魅力中国》2014,(8):326-327
善意取得制度最初适用于动产,学术界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一则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住房案例入手,探求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而判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是否适用,最后对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住房案件中的适用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杨瑾 《特区经济》2013,(12):58-61
货币长期以来一直都作为特殊动产被划分为动产范畴,适用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来明确货币的权利属性。但由于实践中货币的"两面性"导致其外在形态变化多端,且适用范围广大,直接适用动产属性进行界定与规制显然不能适应货币的特殊变动规则。本文结合货币的定义及其属性,明确"占有即所有"的流转规则,重新审视货币被直接归纳到动产范畴的合理性,提出将货币独立为特殊动产,与动产,不动产并列的建议,并且提出有关货币在实践流通中遇到问题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7.
最近,《物权法》草案三稿(简称草案)正在全国征求意见。该法是调整各平等主体之问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财产关系的重要法规,草案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专门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明确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8.
张琳 《辽宁经济》2005,(3):63-63
“处分”一词在民法上的含义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狭义的处分是指某些特定的权利直接发生得失、变更的行为,传统民法将其称为“处分行为”,其又可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前者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后者如债权的让与等;广义的处分系指法律上的处分,既包括上述处分行为,也包括能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的行为即债权行为,传统民法也称为“负担行为”,如买卖、保证等;最广义的处分则包括了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两种。  相似文献   

9.
《产权导刊》2005,(8):57-57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相似文献   

10.
付蓉 《特区经济》2014,(3):117-118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古老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在当今世界立法主流思想的影响下,以保护私权为基础目的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日益扩张。本文就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有关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我国《担保法》将设在动产上的担保物权概括为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三种。担保物的存在,为保护债权的安全、促进资金融通及动产交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同时由于其具有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又可能使善意第三人或其他动产权益人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影响交易安全,违背立法本意。基于此原因,也为了使我们全面了解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有必要明确动产抵押权与同一担保物上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下面,我们就此略作分析。一、同一动产担保物抵押权之间的关系从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对同一动产担保物上均生效的抵押之间的关系,可分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各动产抵押权均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相似文献   

12.
"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体现了网络的强大交互性,不应和"虚拟财产"混用。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具有一定价值且可供支配的用电磁数据存储和表现的现实世界模拟物。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权利说都具有不可容忍缺陷,难以成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这是因为一方面它符合民法理论对"物"这一概念的认知;另一方面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体系对于相关纠纷有更好的救济效果。在物权定位的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用户而非服务商所有,其交易应准用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另外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 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债权主要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以登记生效模式为原则,登记对抗模式为例外,同时还存在少部分因法律文书、征收、继承等未经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文章通过分析登记对抗模式对我国物债两分体系、公示公信原则的冲击,以及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价值的影响,同时通过具体列举其对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变动的产生的影响,对民法分则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提出"一元主义"模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中国科技产业》2007,(4):14-15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是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基本制度.例如,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则等等.  相似文献   

17.
黄海英 《魅力中国》2011,(20):191-191,185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物权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确认产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传统理论的影响,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的必要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上是否存在区别等问题仍存有许多疑问,故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梳理,以明确其制度价值,更好的服务于实践。  相似文献   

18.
戴文骐 《特区经济》2013,(10):153-154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单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忽视了物权和债权关系的内在联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具有法理依据,符合冲突正义的要求,但意思自治原则只是物之所在地法的补充,应当对相关条文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19.
王红 《重庆改革》2000,(7):44-49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在市场主体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仅只涉及对物的管领支配,还经常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即物权的变动。而依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发生,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此,在构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时,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必须澄清,以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0.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日本作为市场经济比较发展的国家之一,对国有财产的管理和监控也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体系,认真总结和借鉴其经验,对我们正在推进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一、日本国有财产管理和监控的基本做法1.日本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分类。日本的《国有财产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国有财产系指“物”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物”是指不动产和动产,如土地和建筑物是不动产,船舶、飞机则是动产。“财产权”是指“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如矿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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