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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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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5、6、7条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2.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第六条规定,对业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让还不起月供的、买了烂尾楼或迟迟无法入住的业主们找到了拒绝还贷的保护伞。一时间,银行房贷遭遇切肤之痛。  相似文献   

3.
新司法解释对个人房贷业务的影响200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查封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八类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按揭贷款购买的住屋,只要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原则上不能采取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避免因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极度贫困,流离失所。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下称新法)。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一年前,即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必需品后,可予执行。”对比之下,旧法对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执行措施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按照这种附条件法律行为下处置抵贷标的,债权银行受偿几乎无望。甚至还会额外增加繁杂的处置费用。新法出台后,法院又可以依法对那些恶意还贷的“老赖”的房屋包括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的房屋实施比较充分的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强制措施。此番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得到了银行业的一致欢迎。  相似文献   

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多处条款对房地产物业的抵债和查封作了新规定,包括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查封规定》不仅对动产与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变价程序、变价方法进行科学的论断和定位,而且又规定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内容,并作出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为此,笔者就《查封规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现实影响进行了调查。  相似文献   

7.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15号”。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有人认为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障国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居住权,不会因为法院民事判决后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行为而丧失,给任何人都保留一个基本生活的条件,这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意义。但是,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法的“法释15号”实施后,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8.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并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法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其抵押房屋以帮助银行回收贷款,从而一改过去银行处理抵押房屋而受到制约的现状。因此,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个规定,对于规避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的修改意见,其中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最明显的一条是《办法》的第五条。该条在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列入了“金融机构缴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仔细分析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十分模糊但又不应忽视的重要问题。从法律上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为,那就是可以为。这一条款表述不全面不完整,也容易产生歧义。在《规定》中,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处罚法》及《办案程序》均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作出了加处罚款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研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程序》第四十条规定作出处罚的外汇局可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1.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已成为广西分行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随着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出台,个人住房信贷业务面临新司法解释的严峻考验。近期我们对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广西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2.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2号)第二条规定,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  相似文献   

13.
200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旌行。《新司法解释》虽然有利于督促银行机构重视客户筛选和注重第一还教来源的分析,但也对银行机构实施风险控制和贷款管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编者按]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涉及到个人房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做出了司法界定。本文从维护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出发,分析了《规定》中个别条款对金融债权的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本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6.
<正>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提高首付比例。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后,房地产业受到的又一次“袭击”。  相似文献   

17.
闻伦 《草原税务》2003,(9):27-27
2003年7月18日,就本刊7月15日第7期报道的《紫维公司与金宇物业的纠纷》一事,呼和浩特市赛军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18.
《安徽农村金融》2006,(6):76-76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该解释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隶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软、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务的规定》中若干条款存在着理论和操作上的不足,对个人住房按揭业务造成潜在影响,本文就此谈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宪击权利和人格权利出发.对房屋等财产的强制执行进行了一些规定.其中关于居住房屋的执行、第三人占有的房屋的执行,转让中房屋的执行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将产生巨大影响,拟就《新规定》中有关条款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利弊影响进行深八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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