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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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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月29日,湖北省沙洋县的聂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妻)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吕某(搭载其妻彭某)相剐,双方摔倒,吕某受伤,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沙洋县交警大队认定。聂某未在道路中间行驶并且违章超车,摩托车灯光不全,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彭某无责任。  相似文献   

2.
2009年12月21日19时,刘某酒后驾车与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酒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5月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及其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3.
2004年11月6日,李某驾驶自家的农用汽车外出,撞上了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刘某当场腿骨骨折、上臂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7.8万元。  相似文献   

4.
2005年3月19日,河南省卢氏县某镇土地所所长李某酒后无证驾车,将骑人力三轮车的宋某撞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授意下属杨某为自己承担事故责任,杨某便到卢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编造是他驾车的假口供。后在交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李某、杨某自知事已败露,便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了事故事实。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作假证明,包庇肇事者李某,妨碍了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5.
2005年11月16日,马某驾驶江苏省南通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助力车碰撞,致李某死亡。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在抢救李某的过程中,马某所属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了1万元后,其家属又分三次从运输公司存在交警队的款项中支取了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之后,李某家属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3095元,其中医疗费仅主张1000元,对运输公司垫付的6万元未主张。2006年3月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61357元;运输公司、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  相似文献   

6.
<正>李某与高某同在北京市某研究院工作,又居住在临近的小区。高某开车上班,因此二人商定好李某每天搭乘高某的车上下班。2014年3月5日,上班途中高某不幸开车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送医院后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则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2014年5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9万余元。  相似文献   

7.
值日警官     
《道路交通管理》2010,(12):62-63
秩序 问: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李某的小客车发生刮蹭后,反光镜发生错位,孙某没有下车,将反光镜扶正后欲驾车驶离,被李某拦下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认定孙某负刮蹭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要求追究孙某肇事逃逸的责任,是否应当追究?  相似文献   

8.
2004年5月29日,山东省同三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图服务区施工方便,将高速公路隔离带打开一个缺口,作为服务区施工运送建筑材料的通道,没有在缺口附近设置任何提示、警示标志。李某驾驶小型拖拉机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送建筑材料,当横穿该隔离带开口时,一辆奥迪轿车避让不及,撞在拖拉机上,奥迪轿车损坏,乘车人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奥迪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李某驾驶拖拉机违章驶入高速公路并横穿高速公路隔离带,李某应当承担侵权…  相似文献   

9.
2003年10月28日,李某等三人在清风公司新华路汽车站购票登上刘某驾驶的明月公司一辆依维柯客车。票面上未注明承担本次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该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寿光县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刘某、乘客李某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0.
2004年7月15日,山西省汾阳市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文水县李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李某摔出驾驶室后当场昏迷。王某将李某抱进自己的车内,向前行驶寻找医院。但由于未能找到医院,王某惟恐李某死在自己的车上,便将李某弃于公路旁,驾车逃离。次日凌晨,李某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王某肇事逃逸,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3月27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对李某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但王某却将其遗弃。王某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仍为之,属间接…  相似文献   

11.
周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买来后开不了多久便觉得该车不适合自己,于是便打算出售该车。某日,在周某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情况下,欲购买此车的李某在试驾过程中将行人曾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对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尽到避让义务,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在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负事  相似文献   

12.
1999年2月23日上午,福建省上杭县青年农民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阅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致闭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54元以及摩托车修理费785元。事故发牛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案。当年7月底,阎某病故,其妻卢荣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卢某之夫阔某与被告李某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均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的规定,双方应负事故…  相似文献   

13.
2005年6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吕某根据雇主吉某的安排在工地上施工,因缺少材料,吕某骑二轮摩托车到仓库取,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碰,吕某跌倒受伤。交警认定吕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吕某要求吉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6361.78元,吉某拒不承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且不同意承担吕某转院治疗的费用,吕某遂将吉某告上法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吉某赔偿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14.
交通法庭     
《道路交通管理》2006,(3):40-43
以案说法读案学法此险非彼险死者家属未获赔焦轩2004年8月16日,山东省沂南县刘某驾驶大货车在超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致张某及乘坐摩托车的李某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驾车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超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大货  相似文献   

15.
正现年36岁的李某系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某洗沙场负责人。2009年3月,不满十六周岁的张某到该洗沙场学开铲车。2009年11月12日晚,李某明知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给张某,让其驾驶摩托车,自己驾驶货车到河口新村附近吃饭。20时40分左右,张某沿老焦克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中站区西王封村处时,将韩某撞倒,韩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6.
2008年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司机张某在沪宁高速公路驾驶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乔某。当司机张某驾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结冰等情况,追尾撞上了前方由彭某驾驶的小客车,导致了乘坐该车的乘客王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彭某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17.
2011年11月23日,周某驾驶自卸车(车主为黄某)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上乘客曾某当场死亡。曾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周某和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应  相似文献   

18.
2004年8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中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公交大客车相撞,李某车上的乘车人曹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车的登记车主是马某。因此,曹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马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马某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早在几年前就已丢失,自己并没有进行过车辆登记,不是肇事车车主;李某承认自己是用捡来的马某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并进行了登记。法院认定马某并非肇事车车主,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判令李某赔偿曹某医疗费5万余元。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  相似文献   

19.
江西省靖安县农民李某和舒某是张某相交三十多年的好朋友。2002年7月,张某的妻子去世。李某、舒某应邀去帮助办理丧事。这天舒某坐李某驾驶的一辆非法改装成的助力三轮车从张某家中出发前往县城办事,途中因助力车前挡泥板脱落卡住前轮翻了车,造成舒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靖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不负事故责任。据计算,舒某的医疗费、  相似文献   

20.
正2012年10月30日下午,李某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当日夜间行至曹安公路花园路路口时,与哈萨克斯坦籍留学生杰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杰克受伤。事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杰克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且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靠中心点左侧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杰克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9万元。此后,经司法鉴定确认,杰克右上肢活动功能障碍、右眼溢泪症状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杰克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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