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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目前、这是唯一的法律定义,将交通事故确定为"事件"而不是"案件"。若不考虑驾驶人的因素,要件应为七(六)个:道路、车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过错行为)、因果关系、过错(主观,客观,主客观)、意外;实际每起交通事故中涉及可能过错与意外择一,也可能涉及过错与意外混合,因此构成要件可理解为六个或七个。笔者通过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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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达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1994,(1)
<正>我国海事法院不享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即是说,无论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或人民法院组织法,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均未设定我国海事法院行使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然而,笔者于多年来的海事代理及其相关的刑事辨护律师实务中深切感到,海事诉讼尽管是海事争议中的一方,将争议的海事、海商案件提交海事法院,请求其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项法律行为。但是,这一法律事实,往往不可避免地导致诸如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海商法的甚而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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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律性具体指搜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法律规定性。由于证据既是客观事实,又是司法人员主观能动地收集到的事实,本身包含着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在内,所以要把具有证明作用的客观事实做为断案诉讼的依据,就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法定的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审查、判断,并用特定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性。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管其来源如何,证明作用多大,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或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办案人员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草率从事、违法乱纪,从而保证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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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是证据的一种,指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交通事故物证,就是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或遗留在现场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质、物品和痕迹。交通事故的物证检验、鉴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来同肇事逃逸者作斗争的一项科学技术手段,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专门技术工作。它运用科学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进行发现、收集、提取、检验、鉴定,以确定其相互间的联系,起到证明事故真实情况和破获案件的作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它是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也有个别不知事故发生而驾车离开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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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交通事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事故既不是引发或促成交通事故的主观与客观原因,也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它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构成因果联系。但这不等于这些事实与交通事故没有客观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证明对象的实际状况和证明任务的需要,这些事实就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从而具有证据证明作用。与交通事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在现场勘查、调查中容易被忽视。这一点,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特点之一是它的时间性和一次性。时间性要求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快速;一次性则要求现场勘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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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t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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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云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3):30-33
对于我国《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仅仅指利用本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制约关系,也包括利用上下级工作单位及工作人员之间、亲友之间的非制约性影响关系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但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应作为斡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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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清 《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08,(5):56-57
在交通事故以及与道路相关的人身伤害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路面的障碍物等瑕疵引起,这其中,有些案件是公路管理机构已尽养护管理职责.仍然发生路面瑕疵致人伤害或引发交通事故.但在诉讼中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承担了不必要的赔偿责任。近几年来,此类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给正常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以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社会信誉等造成巨大影响,如何防范此类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公路管理机构亟待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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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勘察、调查、汇总各种证据后作出证明当事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的一个过程,主要对当事人承担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定性、定量的结论,是对交通事故事实确认的过程,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适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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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明确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五十条中规定 :“单位负责人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 ,与原《会计法》中的规定相比较 ,是一个重大突破 ,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 ,应当对本单位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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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庆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两者有相同处,不同的是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经营者自愿购买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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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江某驾驶吴某的轿车与姜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赔偿其车辆加速折旧损失费8238.9元。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吴某提供了借用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借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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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2):22-26
在网络专车交通事故中,由于专车司机和专车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明确,司机与平台之间极易相互推诿,否定自身的责任承担,造成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困境。2016年3月5日发生的"北京Uber案"就是典型。我们唯有结合不同运营模式的特征,才能进一步确定专车司机与专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最终找到解决责任承担主体的方案。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也需要结合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得出结论,但应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纳入到讨论之中,唯有最适当的操作方法才是最能协调经济效益和公平正义的良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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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清 《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08,(5)
在交通事故以及与道路相关的人身伤害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路面的障碍物等瑕疵引起.这其中.有些案件是公路管理机构已尽养护管理职责,仍然发生路面瑕疵致人伤害或引发交通事故.但在诉讼中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承担了不必要的赔偿责任.近几年来,此类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给正常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以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社会信誉等造成巨大影响.如何防范此类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公路管理机构亟待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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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呼啸而过,因受到惊吓倒地受伤。事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责任认定"。而李某据此并以双方没有接触为由,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评析】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未接触不等于不构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其并没有将"是否接触"作为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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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自由裁量权一般是指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裁决的权力,其实质是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过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法规不可能考虑到所有情况而做出细致完备的规定。当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时,则需法律在作出有原则、有弹性的规定的同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地依据具体条件进行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的权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