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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5)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具有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人等多重功能。因此,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能够有效实现立法目的,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就应当予以采纳或者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其加以借鉴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促进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加快中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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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了第一部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备受争议。这次,关于是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当然也是引来了很大争论。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以及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领域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以促进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袁明宝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3):11-13
关于职业打假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久无定论。同时在学术界也无统一的标准。经济法学者秉持社会本位的原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即使存在知假买假的投机行为以获取利益,也是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为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对经营者更具威慑力,有利于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本文主张从经济法学者的角度探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原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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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淑丽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79-83
在私法公法化的背景下,民事立法者在建构市场交易机制时,有时也会考虑到自治条件的不足,从而引进国家行政管制甚或刑事制裁,以加速自治条件的完善。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要不要引入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为此种主张违背民事责任补偿性赔偿的基本定位而被贴上“民法刑法化”的标签。以“民刑责任关系”来审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取舍,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和发展是《侵权责任法》在民法社会化思潮冲击下的功能修正。是公私法日渐交融趋势下的立法回应,无论在“民刑责任关系”的协调方面,还是社会的现实基础方面,都具有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始于英国,后为美国普通法系国家广泛应用,适用范围由侵权行为法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对加害人施以惩罚性配赔偿,我国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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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始于英国,后为美国普通法系国家广泛应用,适用范围由侵权行为法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对加害人施以惩罚性配赔偿,我国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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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一种赔偿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公民的权利、我国的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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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戒不法经营者,我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有限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却面临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制度建立的目的出发,在消费者范围的界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求、赔偿数额的确定、客体范围的限定和扩张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出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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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预防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局限。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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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戒不法经营者,我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有限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却面临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制度建立的目的出发,在消费者范围的界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求、赔偿数额的确定、客体范围的限定和扩张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出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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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存在意义,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协调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使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最大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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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戒不法经营者,我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有限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却面临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制度建立的目的出发,在消费者范围的界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求、赔偿数额的确定、客体范围的限定和扩张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出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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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也做了一定的修改。虽然是新的法条,但是其中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仍有不足。笔者在介绍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之后,将进一步分析了新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适用范围太狭窄,适用主体不明确,赔偿数额规定不合理。最后,笔者针对缺陷提出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引起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重视,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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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厦其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并就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利弊进行了比较.认为我国应有条件地在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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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一种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一般规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违约金的性质。学界对于我国的违约金属予什么性质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惩罚性还是赔偿性上。本文通过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违约金应当是惩罚性多余补偿性。一方面是因为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对男一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已经有明确的对于补偿的规定,如此若再把违约金作为一种补偿的手段,未免多此一举;另一方面,只有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才能解释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的逻辑,因为补偿性就是填平损失,既然仅仅是填平损失,那就不存在过高的违约金。另外,我国从古代开始就有惩罚性违约金的相关实践,因此,无论是从违约金在我国的发源方式和历史实践,还是从违约金所起到的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和过高违约金可以调整的逻辑推理来看,均应该认定为我国的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而非赔偿性的。并且,惩罚性违约金有利于促进舍同的履行,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违约金金额达到一定的高度。一旦违约所付出的代价会远远高于所获得的利益时,才可以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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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戒不法经营者,我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英美法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却面临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制度建立的目的出发,在消费者范围的界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求、赔偿数额的确定、客体范围的限定和扩张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出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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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正日趋成为法制主导模式的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权利体系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劳动能力权是经济法权利的核心,经济法即是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力权的法律部门。本文首先就经济法权利研究路径提出了“从一到多”和“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然后以法律的本身属性为角度,从资格权利、行为权利和保障权利的权利对经济法权利进行了划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