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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关于共同侵权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一百三十条对其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疑难问题。本文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主要形态——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并分别对这三种主要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定性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除此之外,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2.
由于定位不当、人为孤立专利间接侵权等原因,学术界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构成要件及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必要的争议。解决的途径应是在现行侵权立法的整体框架内,在充分顾及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在专利立法中从主观方面、行为性质方面限定共同侵权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对于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承担问题各学者是各执一词,在审判实践中,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是让讨论愈演愈烈。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让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也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因而是一种不适当的做法。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归根结底是一个分散风险与利益平衡的问题,超出了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对受害人的救济,可通过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等立法政策予以调整和实现。  相似文献   

4.
徐美 《商》2014,(46):154-155
高度危险责任是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高度危险责任由于危险自身难以克服、避免的特性,使得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经常发生.为了更好救济受害人,侵权法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此外,侵权法的救济功能定位以及风险分配理论,为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5.
《商》2015,(38):217-218
方法专利拆分实施是由数行为人分担实施方法专利步骤的行为,该行为态样因理论难点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美国司法界针对这一行为态样提出控制或指挥标准,以客观上是否存在一行为人对于其他行为人有指挥或控制行为为主要判断标准。该标准基于专利法基本原则,对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实际上不是共同侵权而是直接侵权这一定性恰当,对我国处理方法专利拆分实施侵权认定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引入控制或指挥标准将能进一步厘清专利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界限,严格遵守全面覆盖原则避免不当扩张专利权范围,实现专利权人与一般公众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6.
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卿竹 《商》2013,(8Z):202-202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侵权领域来说是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法律条文涉及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包括第8、9、10、11、12条,然而条文规定的较模糊,加之法官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可行的理论指导,实务中易造成混乱与矛盾。且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而《侵权责任法》对司法实务中扩大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倾向持谨慎限缩的态度。主要是源于时共同侵权“共同性”理解的差异,针对这一实务问题,通过对共同侵权案型的研究现状进行探讨,理清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本质,以期为实务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8.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直接侵权,但其行为却有可能促成或帮助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发生。在专利侵权领域,在目前的理论和立法中,鲜有对它的研究和规定,笔者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独立性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9.
叶星 《商》2013,(22):276-276
环境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从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出发,寻找到环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思路。厘清《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而建立起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原则,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中,一是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具有回复权利的性质。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表现为原告(受害人)举证责任的减轻,被告(加害人)举证责任的加重。当然,在研究环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郦悦 《中国市场》2013,(28):46-47
根据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一般认识,所谓专利间接侵权,指的是未直接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却又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伴随着科技进步,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侵权手段也日趋复杂、隐蔽,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就此专门立法。而相对地,我国专利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间接侵权案件时,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普遍做法是,以侵权中的"共同侵权"理论来进行判定。如此一来,一方面使得法官在经办这类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从而易出现判决不一致的可能性,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会由于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有力保护,而出现消极、甚至抵触情绪,影响了再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这有可能会成为阻碍我国科技进步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综上,笔者认为,为充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求,我国应对专利间接侵权做出明确规定,而不宜简单套用共同侵权理论规定。  相似文献   

11.
李建省 《商》2013,(8):164-164
未成年人由于其意思能力尚未健全,其主观方面不一定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本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主体数目、行为发生地、行为方式等因素,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了具体论述。  相似文献   

12.
胡菊星 《商》2012,(12):107-107
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出现,如"重庆烟灰缸伤人案"。2009年通过《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此立法的通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解决高空抛物侵权的唯一途径不仅由可能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同时可以给予受害人的社会救济及保险救济使得受害人在受到侵权损害时获得充分的救济,另外还需要加强物业公司的管理来有效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查办了不少商标侵权案件,没收了一批侵权商品。《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14.
谢素芳 《消费导刊》2014,(8):235-236
随着社会和人类的发展,污染环境、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越来越频繁,从地球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考虑,环境问题必须得到足够重视,保护和治理环境从法律方面应该把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之一,污染环境、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应该担负民事侵权责任,以保护其他人的环境权、人身、财产等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而没有把破坏自然环境行为作为一种环境侵权行为看待,是不完善的,不利于保护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落实。本文从完善侵权责任法角度探讨了破坏自然环境侵权行为的必要性、构成要件、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5.
吴敏燕 《商》2013,(2):155-155
目前婚姻中第三者现象泛滥,然而如何规制第三者在我国法律上仍处于空白阶段,法律是否应该规定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学界仍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共同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机制不失为规则第三者责任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16.
传统共同侵权仅仅是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其构成共同侵权的法理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其法理基础是各侵权行为与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之间的客观关联共同性,即数侵权行为都是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发生的必然因素.  相似文献   

17.
徐国强  张和琼 《商业时代》2012,(33):122-123
传统共同侵权仅仅是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的归责基础只能体现在客观共同上。本文从损害的同一以及侵权法的功能两方面来论述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  相似文献   

18.
无救济则无权利,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公力救济固有其权威性,但当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在现代贸易中,公力救济的滞后性不足以实现对主体权利的实时救济,私力救济方式则更具灵活性与及时性。《民法典》首次将自助行为规定为侵权免责事由,完善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体系。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明确自助行为的合理性界限以及自助行为适用前提的认定,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合同争议的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本文通过案例,将对双方当事人的货物买卖行为如何违反了中国商标法,构成了侵权,以及如何承担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正> 2001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商标法》对经营者大开方便之门,要走歪门邪道就必吃大亏。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两大方面作了修改,一是注册程序更加严谨,二是加大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法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强调诚实信用,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新法对侵权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增加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查封扣押手段,规定工商部门可没收侵权的商品。在赔偿上,新法规定的赔偿额度更合理,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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