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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最明显的特点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享有特权,如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权、监督检查权等。这些特权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管理的顺利进行,维持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而对于受让方来说,最沉重的打击莫过于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本文仅就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特权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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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特点1、股份公司一般情形下是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民事主体,对其身份资格一般无特别规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股份公司一般情形下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若要使用集体土地,则要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先征为国有土地,先行办理有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股份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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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日常工作有比较好的参考作用。首先,我谈一谈为什么要搞这个司法解释。我们知道,《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以后,除了《土地管理法》做过一次修改,应当说一些重要的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的修订或者修改。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在96年公布实施《关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为《解答》)之后又出台了《解释》,我想简单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是为了矫正《解答》当中一些在今天看来不尽完善的规定。比如说,我们曾经认为,物权变动本身可以直接影响到以发生这个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合同的效力,换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