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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物管咨询     
提问(刚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区新业主):原来住在单位宿舍,从没交过物业服务费,在入住新建小区办理入住手续时物管公司要收取物业服务费,请问什么是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果物管公司在收不抵支时是否会向业主加收?物业服务费又有哪些项目构成?它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相似文献   

2.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趋成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房屋规划设计--竣工验收阶段物管企业向开发商提建议)工作的重要性逐渐被开发商和物管企业认同.在早期介入阶段,物管企业依据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多年了解到的业主对住房及公共设施设备的要求,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向开发商提出合理化建议.由于物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的参与,使得物管企业原来管理的物业所出现的问题在新建物业中得以避免,同时也使得新建物业更加规范和便于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3.
近年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投诉很多,仅广州每年就有500多例.业界人士都在探讨物业管理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有没有新管理模式可以减少纠纷,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出现在太阳广场的一种由"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公司联合管理"的新模式,给了我们些许启示.  相似文献   

4.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趋成熟,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房屋规划设计——竣工验收阶段物管企业向开发商提建议)工作的重要性逐渐被开发商和物管企业认同。在早期介入阶段,物管企业依据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多年了解到的业主对住房及公共设施设备的要求,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向开发商提出合理化建议。由于物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的参与,使得物管企业原来管理的物业所出现的问题在新建物业中得以避免,同时也使得新建物业更加规范和便于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5.
又是一年大学生毕业离校之际,这个时候校园里往往会弥漫着忧伤离别的情绪.毕业了,同学们在一起生活学习几年的美好时光就此结束.笔者今天回忆起在校时的情景,往事历历在目.一直以来都想结合自己在校的专业学习阐述一下参加实际工作后的体会,希望能与各位从事物管教学的老师及目前还在学习物管专业的学生进行一次坦诚的交流,但愿能够给今后的物管学习带来一点帮助.  相似文献   

6.
计国忠 《现代经济》2005,(11):10-12
在众人眼里,至少在相当一部分人眼里,物业管理是个暴利行业.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一种曲解.尽管从某些企业来看,确实是赚了不少钱,但是,就行业整体来看,笔者认为,夸大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将其称之为"暴利",进而引发对物管公司的强烈反感和不满,再进而造成抵触情绪,这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7.
物管产业方兴未艾,按理应具有很强的人才需求能力和对人才成长有利的软硬环境,但近闻不少高等院校将原已兴办的物管专业停招或转向,这的确让人深思,也值得相关部门和行业反思.笔者主张辩证地看待物管专业高等教育的调整,是坏事亦或是好事?这既是刹车的信号,也是一种选择正确方向前进的信号.  相似文献   

8.
《现代经济》2006,(4):4-4
1.2003年1月,美然动力街区竣工,前期物管由开发商指定的下属企业——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2004年8月,美然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向美晟物业发出退出小区,移交物业管理设施和资料的函件;同时举行公开招标物业公司活动,并向美晟物业寄送了投标邀请函,美晟物业没有参加竞标活动; 3.2004年12月上旬,业委会组织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最后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参加竞标的9家物业公司中胜出,并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新物业进驻小区的要求遭到了美晟物业的拒绝; 4.2005年3月,业委会代表小区1.800户业主委托律师起诉美晟开发商和美晟物业侵权,要求被告撇出动力街区,并依法移交产权清册资料,但美晟物业以部分业主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供暖费及小区业委会成立是部分业主的个  相似文献   

9.
2004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每项物业服务项目分为五个等级,每一等级都有相对应的最高限价收费标准,此种物管收费办法一经推出,就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各类媒体相继给出很多的正面  相似文献   

10.
林金涛先生在2007年第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物管咨询”上答复(下称《答复》文)“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小区物管公司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时说:“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即可,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涉及企业经营秘密,实行此种计算方式的小区业委会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  相似文献   

11.
一天,一对业主夫妇怒气冲冲地找到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中心大吵大闹,称物管成天又是上门又是打电话催促他们交纳物管费,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而他们拒绝交费的原因,是三年前物业介绍给他们的装修施工单位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时,把他们家的地板砸了一个小坑,装修时未发现任何异常,物业也未曾察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坑愈陷愈深,现在已经低于正常地面约3厘米,还渗水到楼下住户家里.物业派人核查后的结果与业主讲的差不多,物业最后对其做出减免20%物管费的决定,可是业主却认为造成房屋被损的责任不在自己,物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管费不但不应该缴纳,物管还应当承担房屋维修的材料费、人工费、维修费、精神损失费,此事如不处理,今后的物管费统统免谈!  相似文献   

12.
一、物管安全防范的定位值得研究物管安全防范应按物管的行业本质属性和与物管需求者的合同约定,对物业的运行安全、消防安全、环境污染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等确定其应发挥的作用,而不应片面强调其中的一个领域,如财物及人身安全防范。但现实中,业主的认识和社会各界的看法并不科学,应当进行研究。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在2002年8月29日举行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会上,物管方与业主方就物管安全防范做到何种程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业主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最大  相似文献   

13.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凡是条件稍好的小区、大厦或城市构筑物大都普及了物管,物管的服务对象和内容得到了快速补充,服务量大增,但行业的产值、物管人员的待遇,物管企业的效益并未明显增长,甚至已开始新一轮的你死我活的市场竞争,部分企业沦为"垃圾"而被淘汰,部分企业则由盛转衰,垂死挣扎,呈现出"垃圾股"众多的局面.  相似文献   

14.
物业管理由于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但通观条例内容,对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条款较多,且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特别是法律责任中对物管企业的行政处罚条款达六条之多,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另一主体--业主,如何规范呢?条例相对涉及较少.如果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物管企业如何制约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督促义务,又如何?这是当前物业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而又无可奈何的事.  相似文献   

15.
当前,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尚未出台,随着房地产事业的蓬勃发展,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增多,已成为值得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近日笔者在司法部门调查受理的物业案件过程中了解到,目前物业合同纠纷主要有五种类型:①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财产丢失或人身损害,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纠纷;②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收费许可或未签订物业合同引起的拖欠物业费纠纷;③个别业主占用物业小区公用部分引起的纠纷;④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而引起的拖欠物业费纠纷;⑤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拖欠物业费等纠纷.以下笔者精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物管纠纷案例,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6.
深圳物管大旗及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能在全国市场高高飘扬,甚至一些在深圳本土寂寂无名,或刚刚成立没多少经验积累的名不见经传的物业管理企业,也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膨胀,并在内地市场呼风唤雨,其主要原因就是挟了深圳物管全国排头兵之威,沾了整个行业品牌的"光".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房地产商品化的发展,商场物业的产权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大型综合性商场是包括大型卖场、品牌专卖店、餐饮酒吧、娱乐洗浴甚至金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物业。笔者作为一座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商业楼的经理,谈一谈自己在商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一些得与失,希望对物管从业者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双雁 《现代经济》2006,(9):33-34
近日,报纸刊登了一则新闻:北京某小区物管公司经理身背催费牌在小区内办公。由于对物业管理不满,小区203户业主三年来共欠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85万元,使物业管理运转难以为继。作为一名业主,笔者本就对自己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不满意,按理说看到这则新闻应该有一丝快意,但不知为何,高兴不起来。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到底怎么了?  相似文献   

19.
《现代经济》2006,(1):11-13
在北京物管行业突飞猛进的十年间,道路并非一帆风顺,总有一种游走在钢丝绳上的感觉,可以说物业管理行业是一路伴着争论和质疑在不断发展.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物业管理条例>,虽然社会普遍认为该条例对解决当时日益突出的物业纠纷有一定作用,但事实上,物业管理矛盾并未因此而减少.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业自身的弊端、问题和矛盾逐渐浮出水面,而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这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广大业主,甚至是物管行业本身的从业人员,都感到了物业管理行业在发展中的困惑与迷茫.  相似文献   

20.
《现代经济》2003,(1):11-11
虽然我们大家都公认物业管理立法根本上是要保证公平与公正,而不是保证某一方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从各种渠道听到看到“究竟是谁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法。对条例草案内容的最多批评来自于部分从业律师,主要“指控”是:对业主毫无价值可言(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北京业界资深人士刘宏诚先生等),“业主”一词,从居者有其屋、人人都是业主的“业主”和从《条例》中定义和提到的“业主”和从司法程序中诉讼主体的“业主”三个角度去看,明显是有不同的含义。很有意思的是,本次接受专访的几十位律师,极少有在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诉讼中代理过物管企业的辩护人,却有相当多的律师曾为业主或自己与物管公司对簿公堂。是否可以说在类似纠纷中物管企业不愿主动打官司或者律师更可能为业主辩护?是否可以推论,众多律师针对条例草案的批评,更多带有把“业主”下意识地当作司法诉讼中的“业主”的含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把物业管理条例暂时理解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不可能等到物权法出台后,才去关注物业管理最大的受益人——物业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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