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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995年12月至1996年9月国家工商局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先后发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著干规定》、《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修订)四个规章。这些规章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答了我国的商标法制,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对于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五衰的意义。但是,由于规章涉及的领域较新.而且几个规章发布的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以致一些地方工商局不断就规章中某些规定的理解及操作问题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请示。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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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9月5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修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7号局令形式发布施行。现就《办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商标的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要规范商标的使用,减少商标侵权的发生,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规范显得十分重要。自摘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先后制订过三个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此之前实施的是1990年以第2号局令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6年来,这个规章在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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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商标标识印制管理问题商标标识印制管理,是各级工商机关商标使用行为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历年来加强打击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从源头切断商标侵权商品来源的重要举措。从商标印制管理历史看,为加强对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工商机关经历了行政管理上的几次变化。1990年以前,各级工商局根据1985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给印制企业开具商标标识印制许可证明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印制企业在开始印制商标标识前,都要将需要印制的标识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得到其“同意印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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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支持下,我们上海市工商局在开展了大量缜密细致的调研和试点工作后,制定了《上海市商标印制单位资质标准(试行)》(下称《资质标准》),并通过规范商标印制单位审批条件和程序、集中进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加强工商所对商标印制企业的日常监管等,使《资质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一、《资质标准》的主要内容《资质标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从申请商标印制单位的基本条件、申请普通商标印制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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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2号局今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方法》中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立法的目的1995年间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厂《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对于公众熟知商标在转让及作价投资时应当进行评估,为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估应由国家工商局批准的商标评估机构进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近年来尽管评估机构成立了很多,但普遍缺乏专业训练,尤其是商标评估专业的系统培训。商标的评估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资产评估,它不但需要一般的评估知识,还需要具备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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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8,(2)
根据国家工商局新颁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商标印制行为,自1997年7月至11月工商部门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了复核换证工作。在本市近700家已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中,有540余家商标印制单位参加了本次复核换证,占总数的77%。其中450家商标印制单位顺利通过复核,换发了新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占参检企业的83%;有40余户印制企业自1996年以来连续一年无印制商标业务被取消印制商标资格,占参检企业的7%;还有一批企业虽然有印制商标业务但由于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重新申请。 通过对本市商标印制企业的复核换证工作,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摸清了全市印制企业的底数,方便了管理;同时也使广大印制企业接受了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了其守法经营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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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知识产权界人士关注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行政规章是在1994年6月颁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商标代理行业十年发展的经验(1990—1999年)修订完成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跨世纪的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了让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深入的了解,本文特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商标代理制在我国最早出现于50年代。1957年,为了适应当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国国际贸易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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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5,(5)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的产物。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美国、英国、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立法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作出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7条(之二)中就载有集体商标的特别条款。 我们国家在9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交流的广泛和深入,同时,为了在商标领域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务院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里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了保护范围。细则第六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以第22号局长令,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5年3月1日起实行。致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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