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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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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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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由此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就一般纳税人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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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后,要求应税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就要求企业在转让固定资产时,就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紧密结合,进行会计处理。为此,本文仅就转让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谈一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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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企业之间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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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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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执行,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企业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也与以前有了很大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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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爱荣 《会计之友》2005,(12A):37-38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新修订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放弃使用“心允价值”计量是否合适等。本文就债务重组中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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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债务人将存货出售给债权人,取得债权。出售存货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专业处理相同,债权人则按正常的采购业务处理。二是以取得的货向清偿债务,当取得的货币低于债务的帐面价值时,实际上是以现金抵撑债务的债务重组。按照《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当然,这项业务中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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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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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采用税款抵扣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尚不具备税款抵扣法的条件,采用的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简易征收方法。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导致会计处理的方法与程序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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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可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取得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的,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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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允许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从三个方面对转型改革的核心内容予以明确:一是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设备,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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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变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国家出台了相应政策规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企业人员和教学过程中学员对此理解比较模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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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增值税转型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次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税率由6%降低至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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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依法交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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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政策解读(一)抵扣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的,显然"进项税额"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只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抵扣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则不允许抵扣。(二)抵扣时间税法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时间界限是"2009年1月1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点:一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二是以开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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