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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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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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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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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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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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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9日财综[2012]97号)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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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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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投入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保障城市整洁、守护公众安全,取得了重要成绩。特别是广大一线环卫工人,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精神,沐风栉雨、尽职尽责、勇于担当、不辱使命,成为疫情中的逆行者和城市中的暖人风景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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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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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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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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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协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现就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工会建设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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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0,(12):F0003-F0003
<正>财税[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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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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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冶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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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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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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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4]39号2014年4月29日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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