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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物管住宅小区也在逐年增加,伴随着《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的深入实施及广大市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矛盾纠纷事件也在增多。尤其是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撤离小区后园区内没人管理事件一直居政府主管部门和各媒体投诉事件的首位,妥善解决这类问题应当是改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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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园现象急呼契约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9月1日,北京美丽园社区的鸿铭物业公司因为物业费纠纷在已经由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突然撤离,给业主生活造成了巨大不便,一时间,小区内秩序大乱,矛盾丛生,小区外舆论高涨,莫衷一是。《今日财富地产SHOW》把美丽园物业撤离事件评述为2006年中国地产10大遗弃事件之首。其实,美丽园事件并不是一场罕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近年来,物业公司撤离的故事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时有发生,已经形成了并不美丽的“美丽园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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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在北京发生了令人瞩目的美然动力街区小区驱逐物业管理公司的风波,之所以令人瞩目,在该小区业主看来是他们成功地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了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撤离该小区的判决,从而代表整个社会的业主一方反击了不久前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这个意义当然是很重大的,但是在我眼里更加值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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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美然动力街区这种物管真空的阵痛,其实在南方和北方好几个大中城市中早就出现过了,只不过不须供暧的小区业主受损害没有那么明显,没有那么严重罢了。远的如重庆市南坪南路A号多层商住楼业主拖欠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达21万多元,致使物业公司于2004年5月1日无奈撤离(详见《现代物业》总第23期贺云华文);又如2004年11月25日四川成都市园中园小区新旧物业公司交接时发生激烈冲突导致交接流产(详见《社区》2005年第2期孙慧等文)。近的如《社区》2005年第12期《当业主不再信任业委会》一文披露的河北某市H小区和北京海淀区的M园;又如《现代物业》总第45期载拙文中所述沙洲小区一片狼藉至今没有物业公司敢来接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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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朗园小区24名业主致函(以下简称“24业主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违宪违法审查(见《现代物业》2006年第3期第30页至第32页)。此举从程序意义来看是合法的,但从其实体意义来看则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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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因为迟迟不肯向广大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北京恋日嘉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和70多名业主代表全部的400多名业主与恋日嘉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判令物业公司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向业主公布3年来的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并接受审计。业主要求物管公司公布管理费账目收支的案例还不少.恋日嘉园的事件却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北京的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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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家住厦门市锦绣广场小区.自2001年起.该小区由开发商属下的永同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入住时与永同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第九条对安全服务进行了约定.内容为“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全服务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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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为此,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即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认为,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正式施行,中国物业将形成依法促管。依法促兴之景气,即将在业主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物管公司的职能定位和物管诸多关系的理顺等方面,因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而使中国物业呈现欣欣向荣之景气。为何这样说呢?笔者特结合《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即将施行,就物业业主将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物管公司将依法定位的职能,以及物管业将依法理顺政出多门之现状,借此文作一较详细的分析,从而使上述笔者的论点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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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近期在郑州已欣然兴起.郑州长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中岳秀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鑫广(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分别于2004年5月16日、5月20日、5月26日举行了由专业招投标公司主持的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开标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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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对其辖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工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公司(即管理处)从事经营活动,据此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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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北京市建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666号)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承接本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按照《通知》的规定,今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公司下属的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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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涛先生在2007年第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物管咨询”上答复(下称《答复》文)“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小区物管公司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时说:“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即可,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涉及企业经营秘密,实行此种计算方式的小区业委会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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