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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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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4]20号)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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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企[2014]36号2014年4月9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 相似文献
6.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现将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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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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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贸委)、省有关部门:为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反映。[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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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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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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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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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发改价监〔2014〕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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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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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商务部发出《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有关事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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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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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管理办法,凡同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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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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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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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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