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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案情 贾某从高速公路防护网破 口处闯进快车道,被一辆货车撞成五级伤残。货车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公安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贾某擅自进人高速公路,并横穿车行道,以致引发事故,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非机动车、行人不得进人高速公路”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贾某(以下简称“原告”)则以“我误闯高速公路造成事故是我不对,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修复防护网的破口,理应负一定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赔偿其损失。分歧:在被告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 分岐责…  相似文献   

2.
2004年6月,投保人张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驶,行人李某忽然翻越栏杆进入高速公路。张某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后来经当地交通大队勘察认定,所有责任都应该由李某承担,张某无事故责任。但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即使张某无责任,也应当承担对李某的经济补偿。当张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投保人是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小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相似文献   

3.
2004年9月6日,李某乘坐北京渔阳联合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公司)王某驾驶的出租车与一辆大货车追尾,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某脸部多处撕裂,鼻翼处不完全脱离,经鉴定构成4级伤残。同时,北京市协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李某整形需五六次手术和三四次  相似文献   

4.
2004年5月29日,山东省同三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图服务区施工方便,将高速公路隔离带打开一个缺口,作为服务区施工运送建筑材料的通道,没有在缺口附近设置任何提示、警示标志。李某驾驶小型拖拉机为高速公路服务区运送建筑材料,当横穿该隔离带开口时,一辆奥迪轿车避让不及,撞在拖拉机上,奥迪轿车损坏,乘车人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奥迪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李某驾驶拖拉机违章驶入高速公路并横穿高速公路隔离带,李某应当承担侵权…  相似文献   

5.
2006年5月11日中午,四川省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出租车从龙马潭区南光路往沱江路二段行驶,当车行至天立国际学校大门外的下坡道时,王某停车未拉手制动便下车检查车况。刚走到车头处,出租车便开始往坡下滑。见此情形,王某立即站在车头处,欲用身体阻止出租车滑动,不慎摔倒被压于车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乇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6.
2011年11月23日,周某驾驶自卸车(车主为黄某)与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上乘客曾某当场死亡。曾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周某和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应  相似文献   

7.
2002年2月7日凌晨,一辆桑塔纳轿车在沈大高速公路行驶中,一块20余斤重的石块从天而降,砸碎右侧挡风玻璃,将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石某砸死。交警认定此车祸不属于交通事故。石某的亲属以石块从车行处跨线桥上落下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缴费上路行驶与高速公路管理局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局集道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管理职能为一体,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局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造成他人损失,负有违约赔偿责任,故…  相似文献   

8.
2005年3月19日,河南省卢氏县某镇土地所所长李某酒后无证驾车,将骑人力三轮车的宋某撞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授意下属杨某为自己承担事故责任,杨某便到卢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编造是他驾车的假口供。后在交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李某、杨某自知事已败露,便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了事故事实。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作假证明,包庇肇事者李某,妨碍了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9.
2003年10月6日,湖南省益阳市陈先生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陈先生眼睛受伤,属八级伤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陈先生多次找出租车司机和车主交涉损害赔偿事宜未果,于2004年10月,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租车车主和其挂靠的某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各种损失86828.88元。赫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两被告辩称:事故是大货车撞上出租车造成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对于陈先生的损失,大货车司机应当承…  相似文献   

10.
2008年12月18日,浙江富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以下简称“桐庐人财保”)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毫州平安财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各赔偿原告王某6万元。  相似文献   

11.
<正>李某与高某同在北京市某研究院工作,又居住在临近的小区。高某开车上班,因此二人商定好李某每天搭乘高某的车上下班。2014年3月5日,上班途中高某不幸开车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送医院后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则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2014年5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9万余元。  相似文献   

12.
姜某和李某平日相处不错。今年1月20日,李某向姜某借摩托车,姜某就把摩托车借给了没有驾驶证的李某。李某骑摩托撞倒了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朱某,朱某头部受重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东拼西凑借来3万多元,交了朱某住院先期的费用,后生活陷入困境,无法再承担高额  相似文献   

13.
2006年4月4日,河南省巩义市李某开拖拉机外出,张某搭乘便车到地里干活。当车行至310国道时,拖拉机撞到公路边的树上,张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住院治疗10天,花去2100元,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06年5月11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庭前  相似文献   

14.
2003年10月28日,李某等三人在清风公司新华路汽车站购票登上刘某驾驶的明月公司一辆依维柯客车。票面上未注明承担本次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该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寿光县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刘某、乘客李某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5.
2019年3月,李某得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便用自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市区内从事送快递业务。4月2日,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送快递途中与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何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经医治共住院62天,支付医疗费32000余元。  相似文献   

16.
从案例陈述的情况看,李某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突遇从右边小道窜出的摩托车,在紧急避让中翻入池塘,交警认定摩托车方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无任何交通违章或其它过失行为。那么在肇事者(责任人)逃逸无法查缉的情况下,事故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我认为本案不是单纯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它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因为摩托车突然从右边的小路上窜出是一种非常紧急的状态,李某是无祛预见的,他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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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中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公交大客车相撞,李某车上的乘车人曹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车的登记车主是马某。因此,曹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马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马某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早在几年前就已丢失,自己并没有进行过车辆登记,不是肇事车车主;李某承认自己是用捡来的马某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并进行了登记。法院认定马某并非肇事车车主,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判令李某赔偿曹某医疗费5万余元。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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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县虎城镇居民廖某和新盛镇陈某吃了“哑巴亏”。因为购买李某的中巴车没办理过户手续,并擅自改换发动机,当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二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作任何理赔。廖某、陈某、李某因事故处理耗尽了精力,还要承担法院一、二审诉讼费近2万元。 1995年5月24日,梁平县新盛镇居民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川M10419号中巴车转卖给了廖某和陈某,双方仅凭一张私下协议和收条成交,事后一直未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年8月10日,廖、陈又未办理手续擅自将该车的汽油发动机(号码为9405773…  相似文献   

19.
1999年2月23日上午,福建省上杭县青年农民李某驾驶摩托车与阅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致闭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54元以及摩托车修理费785元。事故发牛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案。当年7月底,阎某病故,其妻卢荣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卢某之夫阔某与被告李某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均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的规定,双方应负事故…  相似文献   

20.
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辉县市赵某驾驶出租车与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户某相撞,致户某受伤,造成各项损失4557.97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与户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的出租车挂靠在河南省辉县市某出租车队,双方协议约定:赵某以车队的名义营运,每月向车队交管理费150元。近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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