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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在“营改增”政策尚需完善的前提下企业擅自进行税收筹划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陛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13号)之规定,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购买承租企业的设备时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金时,又要按照本金加利息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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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现在试点工作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还存诸多问题,急待解决。融资租赁业开始实施营改增,出租人税负增加、票据流、资金流物流很难一致,回租业务也出现停摆的难题。从理论上看,这种策略是可行的,但需要税务部门及融资租凭业的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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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的一种,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由于汽车上牌业务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有进项税抵扣的权益,而计算销项税时又不能扣除收回的本金,使得汽车租赁公司整体税负被拉高。本文在对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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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具体税收管理规定的变化给融资租赁行业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需要从税收政策调整和企业自身经营上采取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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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营改增在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一系列的税务困惑。本文首先比较了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税政,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困境,最后提出营改增后改善融资租赁行业税务困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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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具体税收管理规定的变化给融资租赁行业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需要从税收政策调整和企业自身经营上采取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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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后对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指出了现有法规与实践的矛盾,即发票问题影响交易结构的设计、双重或三重征税问题影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提出明确SPV纳税细则以及制定相关的特殊税收政策以促进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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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前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租交易是指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出租人租回的交易。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交易下,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都没有转移,都属于承租人,并且售后回租交易的租金与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一块谈判的,因此售后回租视为一项交易,其实质是承租人以企业资产的担保而从出租方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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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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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将会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对于有形动产的租赁,由于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税务当局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在某些方面并未促进租赁行业的发展。笔者通过营改增对有形动产的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对以后营改增的调整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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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将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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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1.租赁期满行使优惠购买权。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租赁期开始日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金+购买款+初始直接费用一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一初始直接费用,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其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对于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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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本文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前后税收政策变化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其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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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本文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前后税收政策变化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其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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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并根据试点方案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不含铁路的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9月1日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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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以来,财税政策也经历着划时代的变革和尝试。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必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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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对营改增以后才发生兼营应税服务业务,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如何处理,是目前一些企业面临的难题。本文依据财税相关法规,通过实例对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据此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由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来承担,而不能由营改增后原营业税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来分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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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转移与否并不确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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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8月1日开始,"营改增"税制改革在我国全面推进。本文基于笔者对"营改增"的亲身体验,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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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转移与否并不确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