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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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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受托企业)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出口税收业务,其特点是:受托企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并承担相应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委托企业,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也最终由委托企业承担。自1995年7月1日起,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改由委托企业申报办理,而受托企业则在出口货物实际结汇后,凭  相似文献   

2.
《企业世界》2006,(5):48-48
据有关部门透露,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相似文献   

3.
《电子财会》2006,(7):64-64,F0003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VI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相似文献   

4.
《财会通讯》2006,(9):I0047-I0048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相似文献   

5.
《财会月刊》2008,(3):79-79
第一条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6.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对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原政策规定所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以一次性按退税办理。对此新规,企业该如何理解呢?  相似文献   

7.
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表现为多样性,按企业不同类型实行不同方式的退(免)税,如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除此之外,还有代理出口及进料加工贸易、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来料加工贸易等特殊企业退(免)税。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为企业选择出口货物退(免)方式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经营出口货物的生产型集团公司,通常包括收购出口的外贸企业与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等,其出口模式可分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方式和由集团公司内外贸企业出口方式两种,下面分别就这两种出口模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退(免)税的会计处理与其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作比较说明:  相似文献   

8.
在日常出口退(免)税申报中,出口企业申报逾期或不申报退(免)税的情况屡有发生,特别是有些新办的出口企业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了解甚少,认为只要货物报关出口,并且能够顺利结汇核销并收齐相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就可以了,没有注意到申报时限,结果不但享受不到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反而给经济上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应当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尤其是关注“30天”、“60天”、“90天”、“210天”四个申报退(免)税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9.
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交通知,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决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手续。这些措施包括: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关证明,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相似文献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  相似文献   

11.
目前,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办理出口退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  相似文献   

12.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这7种行为是: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  相似文献   

13.
尤谊 《广西会计》1999,(5):30-31
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规定:对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从1997年起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  相似文献   

14.
邓贵真  关瑞兰 《河北财会》2002,(3):55-56,54
针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财务处理办法,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对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二是未按“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与现行税法相衔接,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2171“应交税金”科目中,对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作了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15.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计税依据的主要凭证,许多内外销兼营企业为了达到既能少缴税又可办理退税的目的,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之后,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再申报出口免退税。这种“一票两用”行为严重违背了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是当前税务机关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重点内容。如何分清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与退税之间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会计核算,对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6.
在日常出口退(免)税申报中,出口企业申报逾期或不申报退(免)税的情况屡有发生,特别是有些新办的出口企业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了解甚少,认为只要货物报关出口,并且能够顺利结汇核销并收齐相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就可以了,没有注意到申报时限,  相似文献   

17.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7】10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  相似文献   

18.
我国税法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按"免、抵、退"的计算办法办理退税.  相似文献   

19.
《财会通讯》2007,(1):112-112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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