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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12,(6):91-91
案例
2004年,王海涛、王海波兄弟共同出资50万元,购置某市一套三居室。2007年初,哥哥王海涛准备结婚,二人决定将此房变现,平分房款。同年5月,弟弟王海波前往外地工作。期间张某经人介绍找到王海涛,愿以100万元价格购买该套住宅,并将50万元预付款送来。因弟弟不在本市,王海涛提出待弟弟回来后,再办理过户登记,张某同意并付清尾款,王海涛收下放款并将钥匙交给张某。一月后王海波从外地返回并得知房价上涨,遂找到张某要求增加5万元价款,否则不予过户,张某拒绝。气恼中王海波以1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要求张某立刻迁出。张某遂将王海涛、王海波兄弟及李某告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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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0日,朱先生夫妇看中了张某位于海口市秀华路秀华旺居12幢602室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单价为8000元/平方米。看房后朱先生当场给张某交了5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一份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已经收到朱先生定金人民币5万元,全部房款于2011年7月1日全部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出现一方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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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年夫妇投诉说,他们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撮合下,与上家签订了某套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向上家交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房地产经纪机构、上下家三方共同到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但交易中心按沪房地(2004)10号《关于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中的有关“配套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规定,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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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13,(10):73-73
2010年8月,某法院发布公告,委托拍卖行拍卖某区2号楼一套住房。张先生到拍卖行进行了登记,并参加了公开拍卖大会。经过激烈竞价,最终张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竞价成功,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两日内交齐了全部房款。孰料,9月15日,李女士从该小区楼下经过,被楼上扔下的一酒瓶砸伤,当场昏迷不醒。经治疗,李女士虽无生命危险,但留下了经常头疼的后遗症,并花去医疗费数十万元。伤好后,李女士将该楼所有住户包括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张先生不服,称酒瓶不是自己扔的;其次,房子系拍卖所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不是房屋所有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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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律师:您好!近期,我购买了一套房屋,价格人民币300万元。我和卖家11月10日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当天支付给卖家购房款200万元。由于卖家之前购买该房屋有银行贷款,所以合同约定等卖家还清贷款后,双方在当月18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我付清余款、办理交房手续。但是在12日,由于该房屋外墙在整体重修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我所购买的这套房屋在火灾中被完全烧毁,已经无法入住。现在,我又得知,卖家已经获得了责任单位的一笔火灾事故赔偿款。请问,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这套房屋烧毁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常影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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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王某是诉争房屋的产权人,2002年王某同原告李某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协议。其中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李某,从立约之日起先付30万元,一月内过户完毕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李某将20万元交给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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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11,(8):95-95
2007年,福州的张先生打算在市区买一套房子,但在其中请银行贷款时却因资信过低无法获得贷款。但为了买房,张先生找到自己的朋友谢某,希望能够以谢某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等自己把贷款都还清后,再把房子产权从谢某转到自己名下,并付给谢某2万元酬金。于是张先生以朋友谢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房贷还清了,当张先生找谢某商量过户事宜时,竞遭到了谢某的拒绝,谢某认为这几年来自己一直为张先生承担着风险,现在房价上涨,张先生还应支付3万元酬金,否则不将房产过户给张先生。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一直都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并未给谢某造成损失,故来信咨询律师如何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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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25日,甲某参建本市高层住房一套,并按乙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支付了该房维修基金15186.16元。1995年,甲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01年4月24日,乙房地产公司将其从甲某处收取的维修基金人民币15186.16元汇入丙物业公司账户内。同年4月,甲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其账户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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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一年前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当时为了逃避缴纳营业税、契税等,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谁知,近日有人却持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证明,要我腾出房屋,以便其拍卖、变卖房屋,从中优先受偿。原来李某在将房产证交给我后,悄悄到发证机关谎称房产证遗失而补办了新的房产证,然后用补办的房产证办理了他项权证,获取了25万元抵押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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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带押过户”的政策背景3月31日,北京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建委四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可在原抵押权不解除的情况下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带押过户”。银行要积极回应符合条件客户“带押过户”需求,不得因办理该业务向客户收取额外担保费或服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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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房屋几经易手,期间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产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交付。即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房款,贷款与否并非支付房款的前提条件。案情简介2013年3月1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定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衢州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出售给被告朱某,房价款为678000元,于合同签订日由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