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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造成了我国目前大量的有限产权房。由于对这些房屋产权本0身的界定存在着疑问,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解决有限产权房的分割问题,成为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难题。笔者拟就这种现实情况,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出剖析,以供参考。一、有限产权房的性质及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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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情形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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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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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胡某7年前结婚,半年前闹起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胡某打起了我父母送给我的玉镯的主意,说玉镯是我们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离婚是我提出来的,他就以玉镯相要挟,说除非玉镯归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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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产品开始走入更多家庭,但婚姻关系解除时,寿险产品是否应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成为了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最大限度保证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寿险产品进行分割,并辅助以一些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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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最难处理的则是财产分配问题,在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条款更是引发了人们的热议,颇有争议;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导致不少人的婚恋观发生了改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并对该解释中相关条款与民法有关原则相联系,探讨该司法解释之现实运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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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有些夫妻在买房时直接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但在孩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夫妻双方感情生变,想在离婚时分割此部分财产却有很大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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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产权归属、婚前贷款买房的产权归属、婚内财产分割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等争议较大等问题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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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其前妻于2003年离婚,其子随李某生活。离婚后,李某前妻不再与李某父子来往。上海市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李某以及李某的未成年儿子。2008年5月10日,李某与受让人共同至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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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率及房产私有化程度的提高,作为最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的分割就成了离婚案件中极其重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婚前按揭的房产如何分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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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市场》2014,(5):73-73
正案例刘先生与李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结婚,2006年女儿出生,现就读于A市巢小学。为女儿上学方便,夫妻共同出资,在学校附近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于不影响使用,一家人搬迁入住,房产证一事也就放置一边。近一年来,刘先生交友不善染上酗酒恶习,经常对李女士拳脚相向,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李女士要求,夫妻双方既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务,则法院应依法分割夫妻所购房屋,女儿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刘先生则以房产证未发为由,不同意分割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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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律师:您好!1995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屠某,确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我们登记结婚。儿子出生后,我负担起全部家务和照顾双方老人的担子。2001年3月,屠某与三位好友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他占公司30%的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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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双方申请
夫妻离婚后,一方凭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登记机构的要求,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甚至部分律师、法官都认为,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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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其中有关房产权属的认定改变了之前的一些规定,司法解释有关这些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规定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各地登记机构纷纷出现了夫妻房产证加名热的现象。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条文谈谈《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登记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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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针对婚前个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对不动产权益归属、不动产增值减值部分的权益归属、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偿还以及如何补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等财产分割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文将从分析夫妻财产制入手,在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对离婚时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归属及其合理补偿等问题展进行简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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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实施,以房产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审理原则在该解释中得以明确,传统夫妻财产一元治理结构向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二元治理结构的转变,在《婚姻法》修订颁布后再次受到关注和热议。与此同时,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夫妻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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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一颁布,人们立刻有了不同的反响。《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性的权益,尤其是关于房子的归属权问题。对于那些骗婚的人,正是因为她们离婚后就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