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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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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静 《楼市》2006,(16)
几种典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案例一:为何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的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法院开庭审  相似文献   

2.
一、房产可否登记在清算组名下 当下,登记机构经常碰到当事人或法院要求将房产登记在清算组名下的情形,此问题的实质是清算组有无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3.
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4.
读者来信     
《东南置业》2011,(6):77-77
福州周女士来信咨询称,2003年4月周女士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7月周女士与其丈夫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开始与周女士一起担负起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现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但是从去年开始,周女士与丈夫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现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将周女士名下的此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周女士产生了疑惑,难道自己名下的房产真的会因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5.
《中国地产市场》2014,(5):73-73
正案例刘先生与李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结婚,2006年女儿出生,现就读于A市巢小学。为女儿上学方便,夫妻共同出资,在学校附近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于不影响使用,一家人搬迁入住,房产证一事也就放置一边。近一年来,刘先生交友不善染上酗酒恶习,经常对李女士拳脚相向,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李女士要求,夫妻双方既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务,则法院应依法分割夫妻所购房屋,女儿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刘先生则以房产证未发为由,不同意分割房产。  相似文献   

6.
张建新 《东南置业》2005,(87):43-43
案例:2004年7月30日,李女士单独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由李某购买李女士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房,后李某支付全部的房款给李女士,李女士配合李某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李某于2004年8月12日获得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8月23日,李某按约定收房,但李女士的丈夫林某拒绝搬出,致使李某无法入住自己所购买的房产。2004年11月3日,李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迁出此房。  相似文献   

7.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8.
《中国地产市场》2011,(1):89-89
案例 侯先生与马女士于2003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侯先生办理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2003年1月30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2005年2月18日拿到了《房地产权证》,产权所有人登记在候先生名下。2008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但对房屋的所有权认定存在分歧。侯先生认为该房是结婚之前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马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理由是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他们结婚登记后取得的,且婚后共同还贷。  相似文献   

9.
一起房产赠与登记案例。 2008年7月,李某持父母与自己在1995年签订的赠与公证书及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向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要求将父母的房产过户到本人名下。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程序要求校验李某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时,李某称父母已死亡,无法提供赠与人身份证。  相似文献   

10.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一直是困扰房屋登记机构的一个难题。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任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在处分时要求夫妻双方到登记机构签署书面同意文件,是谁登记谁处分?还是根据婚姻状况证明强制要求登记为夫妻共有?各地的理解不同,操作也不一。对此,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胆创新,从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夫妻共有产权登记新模式,简化登记手续,充分体现物权自治、公权不干预私权的依法行政要求。  相似文献   

11.
《中国房地产》2007,(12):68-68
江苏某县房管局提问:我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判决书明确把房产判给了男方,男方拿法院的判决书来我局办理转移登记。但我局工作人员在查档时发现,该房屋是以他们女儿(已经20岁)的名义购买的,并已在5年前办理了权属登记。我局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把属于他们女儿所有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和登记簿的记载并不一致,因此未予受理。  相似文献   

12.
《中国地产市场》2012,(12):91-91
案例张明与李燕婚后购置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登记于妻子李燕名下。2004年,李燕联系到马先生,欲将房屋出售。在核查完李燕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后,马先生与李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付完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2007年,张明与魏小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私下送其另一套房产。2008年,此段婚外情败露,张明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回归家庭,但魏小姐拒不退还获赠房屋。李燕遂和丈夫将魏小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送房  相似文献   

13.
《中国地产市场》2013,(10):73-73
2010年8月,某法院发布公告,委托拍卖行拍卖某区2号楼一套住房。张先生到拍卖行进行了登记,并参加了公开拍卖大会。经过激烈竞价,最终张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竞价成功,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两日内交齐了全部房款。孰料,9月15日,李女士从该小区楼下经过,被楼上扔下的一酒瓶砸伤,当场昏迷不醒。经治疗,李女士虽无生命危险,但留下了经常头疼的后遗症,并花去医疗费数十万元。伤好后,李女士将该楼所有住户包括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张先生不服,称酒瓶不是自己扔的;其次,房子系拍卖所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不是房屋所有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4.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15.
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出名人反悔拒绝过户借名人提起的确权之诉及要求将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的恢复产权登记之诉。面对这类问题,本文认为政策性住房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应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一方面法院审慎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注重司法审判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合理解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问题,另一方面民法典也应当完善对借名行为的相关规制,提高政策性住房的法律位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6.
某市登记机构提出几个房屋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一、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二人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购房首付款。2008年10月张某因病去世,剩余房款全部由李某缴纳,张某父母健在,且有两个子女,现李某申请办理该房产登记,要求单独所有,可否办理?  相似文献   

17.
读者来信     
《东南置业》2013,(5):97-97
陈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承租并居住于鼓楼区A路B号房屋。2010年5月3日,陈某未经李某同意私下购得该承租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9月,陈某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王某,并与王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收取王某的购房款。后陈某将该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过户给了王某,王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陈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后仍由陈某与李某居住。2012年春节前,李某知晓陈某于2010年购买了该房屋。李某要求陈某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陈某遂将该房屋买卖实情告知李某,李某得知后,强烈反对陈某的赠与行为。陈某夫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陈某与王某就该讼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到陈某名下。为此,王某来信咨询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他对该房屋能否使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孙某和江某于1999年结婚。2001年5月,江某分得单位一套住房并于2001年6月以自己的名义按成本价交纳全部购房款。2001年12月孙某与江某协议离婚。2002年6月,江某取得上述房产的房产证。现孙某与江某持双方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该房产分给孙某)与江某名下的房产证来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是按赠与还是按析产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此有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19.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在房屋权属管理中,出现了一部分人购买房屋往往想使用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妻感情基础不牢,怕今后要离婚,不愿意使用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而使用子女姓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是若干年后遗产继承怕交遗产税,而使用子女姓名为房屋所有权人;三是怕社会影响大,而使用子女的姓名为房屋所有权人;四是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而将自己购买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而自己经商、子女上学或父母、子女有病等特殊情况需资金的,父母又想将子女名下的房产变卖、抵押、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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