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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Word制作公文,在设置页码、行数和字数、页眉时会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下面试逐一介绍解决方法。一设置页码2012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中关于页码的规定主要有:1.页码位于版心外。2.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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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用不用或能不能用标点符号,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都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见于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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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已实现历史性的转变,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转变、适应这一转变,学习、贯彻好新《条例》,是摆在公文实务工作者和公文研究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研究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间的主要差异,对新《条例》和原规定的要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加深对新《条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必要性的理解,从而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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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一字入公文,九牛拔不出”,一语道出了公文用语的重要性。孔子曾言“辞达而已矣”。然而“辞达”,有繁简之别。古人又主张“弃繁从简”、“事以简为上,言以简为当”,力求“文约事丰”。就文质之取,又主张“金相玉质”、“志非言不形,言非文不彰”,力求“文质彬彬”。但凡古代公文中的名篇佳作,大抵在这几方面下足了功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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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这是一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改革与创新,经过反复修订和全面更新,党政两大系统终于颁行了统一的公文处理法规。新条例将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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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这是贯穿公文处理工作始终的总要求、总原则。这四项原则,是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原则的科学总结,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公文处理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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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9):22-22
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门面,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在公文处理中又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12000123号)第十一条规定:“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这就意味着公文中各组成部分所有的标识规则都必须按照该格式办理。但从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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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公文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我们在公文审核过程中,也时常发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文格式不规范公文格式是公文最基本的规范。对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专门用一章的篇幅阐述了公文格式的相关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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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政策的载体,是传达政令的工具。公文的撰写与运行体现政府的领导水平和施政能力,公文的科学性关系政策的实施效果。《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这是对公文科学性的具体要求。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下基层政府所制发的公文科学性不强,质量堪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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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语言应准确、精炼。我们应当有一字不妥、绕室三日的认真态度,学习鲁迅先生,“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现在,公文中有些词汇出现频率相当高,但严格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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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秘书部门进行校核,以保证公文的质量.“盖棺论定“、“覆水难收“、“一字入公文,九牛拔不出“,这些话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公文审核的重要性.要做好公文审核工作,杜绝文稿病误,确保公文的权威,必须练就一手过硬的基本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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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起,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格式》)成为党政机关公文规范化的重要依据。新《格式》对原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除装订、用纸等方面规定的变化外,主要修订之处可见下表。表中的"1996年《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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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函"是我国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三个法定公文处理条例(办法)中共同涉及的两个文种,使用频率很高。但是,这三个法定公文处理条例(办法)对"报告"和"函"的特定(法定)效力的规定,在执行中却产生了一定的困惑,下面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