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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函"是我国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三个法定公文处理条例(办法)中共同涉及的两个文种,使用频率很高。但是,这三个法定公文处理条例(办法)对"报告"和"函"的特定(法定)效力的规定,在执行中却产生了一定的困惑,下面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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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党务文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文办法》)同时废止。《条例》的发布施行,第一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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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已实现历史性的转变,步入了统一规范的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转变、适应这一转变,学习、贯彻好新《条例》,是摆在公文实务工作者和公文研究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研究原党政公文处理法规之间的主要差异,对新《条例》和原规定的要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加深对新《条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必要性的理解,从而增强贯彻执行新《条例》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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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采用特定的格式,目的是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解决公文体例不统一、格式不一致、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从而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确保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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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行。这是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个新的指导性文件,对实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与原办法比照,新条例在宏观指导和具体要求上有一定的改进和变化。以下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浅陋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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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在期盼声中合并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旧办法相比,新条例对行文规则的规定更为具体、规范,对上行文、下行文、联合发文等都提出了一些新要求。本文冒昧分析如下,以抛砖引玉、求教方家。公文效用变强旧办法要求,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增加"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文要求,目的是使公文的效用更强。公文是为"事"而作,如果不对"事"而写,就缺乏针对性,所发公文就像失准的指南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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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于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新条例总的精神是党政机关公文一体化,这给党政机关日常的公文工作带来了很大方便,受到了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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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用不用或能不能用标点符号,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都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见于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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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本文仅对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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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这是一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改革与创新,经过反复修订和全面更新,党政两大系统终于颁行了统一的公文处理法规。新条例将199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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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停止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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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中办发〔2012〕14号"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党的机关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局面,终于合而为一了。两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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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中可以看出,批复、函中的答复函与报告中的回复性报告均具有答复(或回复)的功能。本文试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辨其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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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是党政机关为适应工作需要,首次统一公文处理规范标准,对于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党、政机关的职能和工作内容不同,工作方式存在差异,以往的行文习惯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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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1GB/T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均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了,实践中却仍存在不少从格式到内容的不规范之.处,造成公文写作的混乱状况。本文试对公文写作中的错误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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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格式》")的出台,首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的统一,解决了实践过程中有过争议但认识趋同的一些问题,不过仍有一些问题尚未明确规定。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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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称"新条例")。新条例规定: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停止执行。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第一次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合二为一,目的是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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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至今,我国有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共有三个版本:1988年9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88,以下简称“1988版”)是第一个版本,1999年该版本经修订被易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1999版”),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统一之后,该国家标准又在1999版基础上得到修订,被定名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下简称“2012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