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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于2004年12月29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办理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农业(农机)部门不再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驾驶证。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以及农业(农机)部门已办理牌证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及驾驶证档案进行清理,于2005年5月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