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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失控是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之一,其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尤为突出,不仅造成收购环节虚抵进项税额,而且直接提供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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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从事收购农业初级产品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是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在农牧业产品收购行业,对增值税额计算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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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第一款及《实施细则》第35条,和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实际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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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税收征管的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收购发票管理方面。一是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开具发票,借此多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款流失。二是擅自扩大收购对象。实际操作中,收购加工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比例较小,很大一部分与中间商进行交易。一些企业即使可以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也不向对方索取,从而为多抵扣进项税额,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留下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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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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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注明价款的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公平税负、促进农产品流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并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做法看似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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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农产品贸易大国.扩大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对于缓解国内农产品供过于求的矛盾,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但农产品收购环节是增值税管理的热点问题.也是基层税源监控工作的难点之一.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对购进农产品可凭借农产品收购发票按买价的13%抵扣进项.[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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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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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现状
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在收购环节进项税额抵扣.除应该取得发票的以外.收购免税农产品由收购者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算、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免)税管理与一般出口货物相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