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第二受益人被动的地位。其收款风险并没有消除。通过研究可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类型,分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根源,提出规避第二受益人风险的措施,使可转让信用证使用顺利并保障第二受益人的收益。 相似文献
2.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如果违反UCP600第38条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相似文献
3.
4.
如何避免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为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牛红岩律师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为企业如何避免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6.
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汇款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信用证则是银行信用.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使得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收回货款因银行的付款承诺有了保障.但是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收取货款是否属于银行信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答案否定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7.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广泛应用于转口贸易。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发票(和汇票),赚取差价,实现利润;另一方面,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信用证尽力隐去开证申请人(进口方)的信息. 相似文献
8.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9.
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10.
现代经济贸易中,中问商的频繁出现,使得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广.在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中,因为当事人的增加,致使货物的流通环节拉长,未知因素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在各方当事人中,由于进口商与第二受益人不能直接交易,进口商因此可能遭受钱贷的极大损失.为了使进口商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的避免或降低风险,本文从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出发,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中进口商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总结了进口商在可转让信用证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从信用证条款、单据和货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8月,中国一出口企业(第三受益人)收到比利时A行(转让行)开来的一份可转让循环信用证,金额为5、8万欧元。在转让信用证中显示:原开证行为比利时B行,限制比利时A行议付,第二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企业,不保兑。在该证SWIFT格式78项规定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相似文献
12.
JU Song-nan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1)
信用证转让后必然出现信用证内容变动,判断单证是否一致则出现了两个标准,在第二受益人直接提交的单据和转让后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却有理由宣称单据和原信用证不符。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明确第二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判断单证一致的标准是转让后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3.
一、案例简介2010年1月,中国C银行收到突尼斯ATB银行(ARABTUNISIA BANK)开来的一则转让信用证,该转让证的第一受益人是法国T公司(TASC FROMFRANCE),第二受益人是中国D公司(DUCTILE FROM CHINA)。 相似文献
14.
在外贸实务中,中间商通常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方式以避免实际买主和供货商相互得到对方的信息.但是,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复杂性,较易引发争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15.
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16.
国际贸易中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的普遍存在,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大量被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卖方(第一受益人)通过要求买方向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开具信用证的方式而为供货交易融资,第一受益人就是通过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的.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同需要和交易的特殊性,大量的特殊性质的信用证得到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可称得上是其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对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 相似文献
18.
19.
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 相似文献
20.
正从表面看,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中风险是比较小的,因为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它只在原证开证行付款后才能向第二受益人付款,所以讨论转让行的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