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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嘉司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77-79
本文主要围绕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阐述保证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以及保证合同无效后 ,在不同情况下 ,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不同性质和当事人对无效保证合同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分担 相似文献
2.
胡智强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58-60
保证合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从合同,保证(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不同情况下保证的责任不同,具体可区分为主合同与保证合同有效的保证责任、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缔约责任、主全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地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罗嘉司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1,(4):77-79
本文主要围绕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阐述保证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以及保证合同无效后,在不同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不同性质和当事人对无效保证合同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分担。 相似文献
4.
刘开锐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11(2):45-47
法律规定在保证期间的内涵和性质方面的空白,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混乱,本文对保证期间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理论探讨;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就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和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而言,均应采用时效独立原则。 相似文献
5.
李哲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5(4):45-48
物的担保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其所有或者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物的担保具有优选清偿债权的品质而优于保证效力,在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应首先实现物的担保,保证人享有后序利益,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损害了保证的代位权,保证人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保证责任是一种或有的债务责任。保证人应否履行保证责任,应以保证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是否成立为依据。保证合同一经签订,保证人就承担了保证合同项下的或有责任。因此,《担保法》只要规定保证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必规定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7.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未经他人的允许,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投入市场的行为。从消费层面看,它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从竞争层面看,它是通过侵犯他人商标的手段来实现自己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告诉我们,只要法律之间关系和谐,都能收到较好的功效,笔者也就此谈了一些关于规制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李哲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20(3):97-101
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这一特征往往掩盖了保证责任的本质。立足于保证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从债与责任分离的角度,保证责任的本质应为一种因保证合同而生的债务,而非通常所讲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以“保证债务”的概念取代“保证责任”的概念。 相似文献
9.
邢培泉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4(3):116-118
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义务人即投保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界定,进而带来不同的法律适用。虽然在立法上在加快且有效地对保证保险行为进行规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没有相应的行为关系模式下,本着法的基本精神,在现行法律框架以外谋求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无疑是现实的和亟需的。 相似文献
10.
蒋晓云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70-73
要约、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方式。电子商务合同因其与传统合同相比有诸多不同,这就导致了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和传统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撤回、撤销与承诺的撤回等相关问题上。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