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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田甜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5):34-39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重要的手段,而管辖权的确立是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当事人常基于各种原因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何解决,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能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学说,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本文从自裁管辖权原则的产生、存在的理论基础、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的通行作法以及中国的实践和改进方案等方面出发,对该原则进行全方位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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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仲裁庭最终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关于管辖权的认定,主要围绕2009年中国与比利时—卢森堡的双边投资协定是否可适用其生效之前的争议展开。仲裁庭先后从条约的解释原则、非溯及既往原则、在先案例和替代性BIT展开,再结合本案,探讨该协定的属时管辖权问题,最后以该协定的众多条款均不能证明其可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争议为由,裁决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看似有理有据,但在分析过程中逻辑并不严谨,对该协定第8条第(1)款、第(2)款及第10条第(2)款的真实含义也并未作深入探究。其实,该协定能够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完成通知但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才是更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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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仲裁是我国解决对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主要方法之一。我国不仅在商品买卖合同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它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营企业等合同,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1987年我国被批准加入1958年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因此,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管辖权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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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与他国政府发生争议时,当一般商事仲裁难以处理该争议时,我们该如何办?本文以案例说法形式,解述ICSID的管辖权,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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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以传统的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合意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初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无默契仲裁”模式自产生起至今备受争议,如何完善该模式造成的管辖权不当扩大弊端是消解其争议的务实之举。以广泛适用该模式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实践为切入点进行考察发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及仲裁规则对确立管辖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缺失和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上的不足将对“无默契仲裁”模式下管辖权的确立产生不良影响,应通过直接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中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建立管辖权先行审查制度以及提倡东道国在双边条约中参考2012年美国BIT范本第30条制定法律适用规则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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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于2001年底至2002年初作为原告A船厂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一件非常有意思的、关于仲裁条款有效与否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尽管以管辖法院支持原告A船厂的不存在合同关系和仲裁协议诉讼请求而告终,但该案仍遗留了一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如,如何正确理解仲裁协议独立性和仲裁庭管辖权问题?如果原告A不是选择在中国进行确认之诉讼而是在英国法庭申请中止仲裁程序并提起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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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大凯 《商业经济(哈尔滨)》2022,(1):155-157
在普通法系的语境下,若当事人在同一主合同中同时存在仲裁条款和法院管辖权条款的约定,法院普遍采用"Paul Smith Ltd v H&S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案的解释技术,优先承认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效力,然后承认法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在于对仲裁具有监督性管辖权(supervisory jurisdiction).而我国司法解释及法院实践对此类条款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或者在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同时赋予法院管辖权条款有限的效力.我国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借鉴普通法系法理和实践还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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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Cheng-hua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5)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委任、管辖权、准据法、仲裁裁决及其执行效力等基本内容,来对ICSID仲裁制度进行潜在价值分析。然后,进一步分析ICSID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使它更好地适应当今国际投资环境,提出制度上的改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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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势头发展良好,在获得来自国际市场的良好收益的同时,“国有身份”往往使得我国企业也面临着在投资准入阶段就折戟沉沙的风险,在争议发生后的投资仲裁阶段也可能无辜躺枪,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本文对我国第一例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仲裁中获得管辖权胜诉的案件——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在争取中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与国际投资仲裁启示,以期为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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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作为终局裁决的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程序①。与传统民商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许多优点:(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光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员、仲裁准据法等也均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任命、审判进程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由当事人加以变更。(2)利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往往具有极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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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0,(2):76-87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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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对人民币汇率争端的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荣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1):14-19
学者们在WTO对人民币汇率争端管辖权的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管辖权规定看,WTO对人民币汇率争端行使管辖权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而GATT第15条也无法构成阻碍这种管辖权的有效法律基础。WTO争端解决机构有可能将人民币汇率机制解释为"与贸易有关的外汇措施",而对人民币汇率争端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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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商事仲裁与商品仲裁规则中选取了其中几个样本,包括“贸仲规则”、“ICC规则”、“联合国示范法”,及“FOSFA规则”、“GAFTA规则”和“LME规则”,并专注比较和分析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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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李思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37-40
垄断争议的本质是由于垄断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在一些以合同为基础的垄断争议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具有提交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因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传统观点认为垄断争议应当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合仲裁解决。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和促进国际商事交往,欧盟和美国对垄断争议可仲裁态度逐渐开放。我国司法部门长期以来认为垄断纠纷涉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合仲裁,但这一观点在具体个案中受到挑战。随着《反垄断民事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法院对存在仲裁协议的垄断争议案件单独享有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的冲突问题,但仍然存在着没有准确规定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裁判形式有违法理、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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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主合同发生转让后,仲裁条款是否能随之自动转移通过法理分析可知仲裁协议位阶高于主合同,主合同对仲裁协议没有独立性。主合同发生转让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能摆脱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主合同发生转让而受影响,当事人不能因主合同转让而否认仲裁条款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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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受案范围、仲裁员的独立性、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庭的权力、“审理事项”、“瘸腿”仲裁庭等重要问题上的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研究,对借鉴有关国际规则的合理成份,深入了解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均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