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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收回投标保证金,也可接受该延长请求,同时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超出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投标人可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接受中标通知的意思表示,也可明确表明拒绝接受中标通知或者以不作为的消极行为拒绝接受该逾期的中标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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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运用合理低价中标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什么是合理低价中标法
关于合理低价中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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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厅作为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系统软件。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的第三天,中标人却向采购中心交来书面弃标函,要求放弃中标并愿意承担投标保证金损失。次日,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中心交来关于该项目的书面意见:近日接到中标人向我厅提出放弃该项目的中标申请,我厅同意其放弃中标,并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接到两份书面材料后,采购中心调阅了评标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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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合同签约的两方主体,这一命题的成立无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然而由于在实践中存在"招标人未必是签约人"的做法,从而使中标人作为签约主体也可作"变通"处理。我们可以通过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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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24,(3):38-41
<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中,对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及中标人数量没有明确规定。一个项目,预算1000万元,分两个包,根据采购需要,招标文件可否规定按各包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每个包两家中标人(即一共四个中标人)?换言之,招标项目分多个包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每个包中标人数量,每个包中标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财政部答复:一个项目包应当只有一家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选择招标或者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活动中,因供应商生产能力、交货期、交货地点等原因,需要选择多个供应商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分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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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中,会出现预中标供应商在公示期间被质疑、投诉:“该中标人之投标文件或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情况属实的,预中标供应商会被取消预中标资格,进而采取预中标供应商顺延或该项目做无效标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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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相关当事人对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本文拟从该条款文本出发,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本条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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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在查看一份招标文件时,无意中发现其中有这样一句话:"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一名或多名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