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中国招标》2013,(9):24-26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严重缺乏有效要件,不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前四种情形时,当然无效;但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是否一律无效呢?当事人履  相似文献   

2.
<正>为了确保招标采购效率,《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各个关键程序都设定了时限,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后才订立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下面将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为导引,对签订中标合同的法定时限及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正缔约过失责任往往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对方的损失企业产权项目进场挂牌转让,启动了转让方和参与受让活动的竞买人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相似文献   

4.
本文分析了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通过谈判"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带来的法律风险,那么何种情况下判定属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何种情况下不属于?作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论点  相似文献   

5.
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者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6.
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7.
招标投标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招标投标程序下的招标投标合同很容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与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目的相违背,因此,文章提出限制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的情形,将合同的原因对合同的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从而尽可能地促进招标投标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8.
一、危货海运合同承运人的法定资质危货海运合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危货托运人订立海运危货合同的人。与普通货物承运人的不同在于,危货承运人属于特殊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危货运输资质。危货承运人的法定资质,是指法律关于从事危货海运的承运人所必须具  相似文献   

9.
高攀 《中国招标》2022,(10):35-37
<正>《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明确对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进行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但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主客观方面的多种因素,可能会出现违法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并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特定单位的情形。法律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此类违法行为持否定态度。但若仅讨论虚假招标导致中标无效的认定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当深入挖掘其背后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比如因虚假招标导致中标无效的合同效力和适用问题。本文围绕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0.
郑旸 《中国招标》2022,(8):17-21
<正>《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相关当事人对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本文拟从该条款文本出发,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本条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界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因而合同成立以后,并不当然都是有效合同,依据其效力情形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理论上,对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是存在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看法的。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因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是为否定说。但是,与此相对应的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毕竟是法律即合同法对合同行为予以评价后所做出的分类,其内容依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因此不管是否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凡已成立的合同都是合同的范畴。我们赞成肯定说的观点。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无效合同系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相似文献   

12.
《中国招标》2009,(31):16-17
案例:某项目招标结束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去了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就在当天,采购人找到了中标供应商,与之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的第6天,某未中标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认为: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却未等到“质疑有效期”结束就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使得法定的“质疑有效期”形同虚设,更不要提“投诉有效期”是否能够实现了。  相似文献   

13.
崔玮 《中国招标》2009,(26):23-26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希望通过竞标获得业主授予的合同。而在招标、投标、评标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判断投标人是否真诚愿意参加投标并尽力获得中标的依据,也是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对象,中标的投标文件还和招标文件一起构成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定根据。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评价和判定,乃至对最终推荐中标人的确定均是依据其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审核与评判,投标文件制作水平的高低对于投标人竞标成功与否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相似文献   

14.
合同的订立形式,是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但由于订立形式亦能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其中某些含混之处,仍有探讨之必要。有关合同订立形式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中,主要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5.
康飞  王萌 《中国招标》2022,(12):50-52
<正>对于工程项目来讲,当事人之间终止合同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有鉴于此,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终止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而除了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当事人之间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终止合同,如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就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相似文献   

16.
合同无效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广义的合同无效分为三大类:一是合同本身即是无效合同;二是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导致的合同无效;三是效力待定合同未被确认为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三个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归国有.返还财产依据的是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缔约过失责任,收归国有的性质从民事制裁的角度看,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基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合同无效,对其应分别适用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于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就体现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随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合同义务得以扩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相应而生。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定的事件作出的文字形式的约定和记录。并且,只要合同的订立并不违反合同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也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则合同一经订立(除另有生效条款外)即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合同的履行则完全依据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所以,合同语言的简明、准确、明晰、完整、得体等等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重要前提之一。稍有疏忽(如合同条款出现疏漏或歧义等),就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合同各方相互推诿、扯皮乃至引发讼争。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论述了造价人员在施工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从投标工作开始,中标后合同的订立及施工中的索赔,到最后在项目结算中的各个环节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20.
新劳动法     
《中国西部》2008,(1):15-15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生效,其中“无固定期合同”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最引人注目的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新合同法,有三种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一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二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三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