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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同被誉为“社会减震器”,两者在维持社会稳定和弥补经济损失方面共同发挥着作用,人们的关注程度也日益增加。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对保险按其性质进行的大致分类。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而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以上探讨我们可以总结出,两者同属社会保障范畴,但是这两类保险也存在着差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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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从而获得保险费利润,因而很少主动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过,<险法>规定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我国<保险法>第36条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本文以后统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之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存在许多缺陷,笔者在此发表些拙见同<保险法>的研究同人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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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1、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要求比任何合同都更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也有相应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息极度不透明,保险人必须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如实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自身的义务,决不能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去误导、欺骗广大投保人.反之,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情况,以便保险人准确地评估标的风险,保证其经营的稳健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长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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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允文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则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基于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以及诺成性质,当投保人延迟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一般仍需要履行其对价义务,但当事人已做出某些约定时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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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对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期间,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是否有向投保人追索保险费权利等问题作了详细分析与探讨,并对此类保险纠纷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与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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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30)
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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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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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6,(2)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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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保险人为了维持其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用于承担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海商法》第216条实质上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保险人依约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约支付保险费.法律虽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但对退保费并没有施以义务性规定,退费往往在保险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被保险人退保险费、保险合同提前终止退费以及停航退费的形式约定退费的种类.本文中以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香港成功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船务")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处(以下简称"太保上海")案,从退保费实务中的裁判分析退保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总结出退保费的要求应该在何时提出更能得到法院支持,探究对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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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1998,(6)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悻合同。传统民法将合同分为实定性合同射悻合同。所谓射悻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乙方付出代价所获得的仅仅是一种机会,可能因此而获得“一本万利”的效果,也可能一无所获。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投保人所支付的是相对较少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但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丧失所交付的保险费;而对于保险人也是如此,如保险事故发生,其所支付的保险金将远高于所收到的保险费,而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则获得保险费的利益,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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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又称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就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危险,同样也取决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和判断;即使保险人同意承保风险,仍然有必要在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范围内,能够依照其对风险的判断采取控制风险发生的措施.如实告知义务就是为实现这些目的而设计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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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和现状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存死亡为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负给付一定金额责任的保险。寿险基金是指寿险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意愿,在严密的风险概率测算基础上与投保人签订商业保险契约,通过收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或保险储金而筹集起来的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约定风险损失的一种货币基金。它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的准备金。由于寿险投保标的特殊性,寿险基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寿险基金由自有资本和保费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保费收入是构成寿险基金的主体。 随着金融、投资业的发展,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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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制定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