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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由于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保险个人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现实中的保险个人代理人既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代理人,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处于“边缘人”的尴尬境地。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对个人代理人实行有效的监管,完善其独立责任。 相似文献
2.
刘连生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2,17(4):50-52
保险代理是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的活动招揽业务以推销保单的一种方式,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现代保险经营中承保业务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人来实现,为规范保险市场、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必要对保险代理人实施监管。 相似文献
3.
目前小贷公司的二级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最能实现专业化、集中监管的监管主体莫过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但学界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我国小贷公司是工商企业,并将之视为将小贷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的障碍。实际上,从小贷公司业务性质等方面来看,小贷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特质,银监会能成为也应为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 相似文献
4.
分析了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比较了二者之间的不同特征和构造关系,并对我国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和投资基金产法应贯彻的原则进行了充分论述。 相似文献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业务实质上对公司分立进行定义: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通知》对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方面对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重组予以支持,同时对以分立方式利用亏损、税收优惠等避税行为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6.
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中,法律 环境是确保资产证券化有效设计和运行的关键因素。因此,本文拟从法律视角,结合经济分析,对我国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现代投资银行手段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求对其在中国的实际运行有所裨益。 一、我国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 处理不良资产的条件与限制 由于资产证券化自身的特点和广泛的适应性,就市场主体而言。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各种银行卡的发卡量不断增大。银行卡作为一种全新的支付工具和结算手段,凭借其携带方便、循环使用等特点,深受人们青睐。但是利用银行卡的各类犯罪也相对突出,尤其以诈骗犯罪最为明显,诈骗手段也花样百出,如利用在自动取款机上张贴非法告示骗取客户的账号密码、骗取他人银行卡或身份证进行恶意透支、持卡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恶意大额透支等现象。但在诈骗案件发生后,银行与被害人之间就损失由谁来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所引发的争执日益增加。因此,明确责任的归属以及归责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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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规定了洗钱罪以来,我国反洗钱力度逐步加大.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给侦查机关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共计1239件,涉及金额高达3626亿.然而,近十年来,我国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仅三起:即2004年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2005年福建泉州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以及2005年广西黄广锐洗钱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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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纽交所成功上市,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互联网公司的新闻又把红筹上市这种融资模式推到公众眼前,但是这种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实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为在我国的行政监管中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这种尴尬来源于我国的法律和行政体系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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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红筹股公司发行A股面值统一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统计,截至2007年9月,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共143家,红筹股公司共89家,这些公司今后将陆续回归境内发行A股。与A股每股面值统一为人民币一元不同,H股、红筹股的面值情况较为复杂,不仅面值金额不同,红筹股的面值记价货币也不相同。由此,这些公司在发行A股时将面临每股面值是否需统一的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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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零钞清点收费的新闻再次将银行服务收费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银行服务到底该不该收费,如何收费,成为焦点。虽然最终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于6月4日联合叫停零钞清点收费,但银行利用强势地位,未经听证直接收费的霸王行为还是引起了公众的不满。是合理收费,还是金融消费侵权?本文将近年来银行因收费行为引起公众不满的各种案件摘编整理,并进行法律分析,进而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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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从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的资格认定职权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办法》不仅规范了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而且对于保护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