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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阳县审计局为了严肃审计执法,全面、及时落实审计决定,维护经济秩序,为西部大开发创造宽松环境,针对一些被审计单位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审计决定不能落实到位的情况,与县财政、法院联合发出《关于严肃审计执法、落实审计决定的通知》《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审计单位未落实,由审计机关发送“限期上缴违纪罚金通知书”责令执行;“限期上缴违纪罚金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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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参加了对部分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及审计质量检查,发现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审计法等审计规范相抵触,应引起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超越审计机关权限,违法没收被审计单位财产 检查发现,有的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私设“小金库”,便将银行存折或现金当场没收,还美其名曰“加大执法力度”,孰不知却是在违法。 《审计法》第四章第31条至36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男32条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了规定。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报告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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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这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一个明显变化。对此,笔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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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华审计长2000年1月份发布了1号令,公布了《审计机关审针复议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了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具体行为。笔者结合《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探讨,归纳为五方面的内容,并就其法律依据阐述如下: 一、涉及审计机关处理权方面的复议范围 审计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强制被审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审计机关处理权作出规定,根据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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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即不服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因此,划分政府裁决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界限实质上就落脚为划分审计的性质是财务收支还是财政收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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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第五十四条又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委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由此可见,审计建议(审计建议书)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手段之一,但实践中人们对这种手段的认识仍显不足,现就审计建议(审计建议书)的特点、使用范围和作用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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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龙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之后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存在着一个“责令执行”的“催促、警告”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此硬性规定,但审计机关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往往也实施了这一环节的部分内容,其基本做法是以“口头”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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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应送达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计处理决定必须实行送达制度,应排除其它方式的可能性。但是,在我们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一套周密完善的送达制度,导致了一些审计处理决定未能严格执行。如有的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没有收到审计处理决定为借口,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决定,从而对审计机关的执法形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以笔者之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送达制度。第一,设立审计处理决定执行室,负责管理审计处理决定下达后的后续问题。其一,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无条件地执行。但由于审计与被审计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肯定给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带来困难,也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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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之后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存在看一个“责令执行”的“催促、警告”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此硬性规定,但审计机关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往往也实施了这一环节的部份内容,其基本做法是以“口头”催激或自行制发《催款通知书》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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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决定是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的经济处理决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被审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即使对审计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也应照常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后,拒不落实审计决定,或拖延不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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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引用法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邹秉鸿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执照《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审计决定中引用法规准确、得当,既体现审计执法力度和审计机关的权威,也是审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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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地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偷漏税金下达审计决定依法责令其上缴开处罚款,而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超过执行期限后,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要求审计机关提供其依法处理的法律依据,而审计部门却不能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因为在处理企业偷税行为时,审计机关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该法的执行主体是税务机关,而审计作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一,只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而未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企业偷税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目计法》在审计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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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的探讨殷德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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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执法的直接强制性偏弱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远远不能满足实现审计目的的需要,如审计处理处罚缺乏直接强制性,以致发生审计决定未能很好地得到落实的现象。虽然《审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规违纪问题拥有处理处罚权,但因审计机关没有直接扣缴、划转的强制措施,而一旦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则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这些部门出现梗阻,审计决定就成一纸空文,从而影响了审计执法力度。国家审计执法的独立性有待加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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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能够得到充分、全面地执行,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一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国家以司法保障支持行政执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现将本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一起强制执行案的具体办理过程阐述于后,以供同仁参考。一、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