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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农村改革已经步入新的历史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立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解决好农业问题、农民问题,不断完善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2016年10月底,中央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了农地产权制度的四梁八柱,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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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农地"三权分置"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与"两权分离"相比,"三权分置"制度安排着眼于不同的目标靶向、主体构成、制度绩效,通过明确"三权"权能,完善"三权"关系,着力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当前,各地已有丰富的"三权分置"实践基础。要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的同时,继续从理论层面、实践层面、法律层面、政策层面不断丰富和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地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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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计》2016,(10)
<正>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并强调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要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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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湖南省积极完善流转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育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完善政策体系,夯实流转基础。始终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夯实农地流转基础。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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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的分置路径应当是,在具有"总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之上创设出具有成员权性质的农户承包权,籍此将集体所有权改造为可在实践中经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态;将原承包经营权更名为经营权,使之成为去身份化后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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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石清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9,40(1):177-181
[目的]探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有效解决土地产权的困境,稳定农地承包权以及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方法]以广东省为例,通过构建农地"三权分置"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进而通过可持续发展指数确定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结果]广东省农民土地承包权指数最高,而对应指标的指数相对也高,其中土地承包权确权实测率指数最高;广东省农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指数介于所有权和承包权之间,农民在获得稳定的土地流转收益有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增加农民收入;广东省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指数最低,因为广东省所有权人均土地面积较低,农民的产权认知能力较弱,导致指数偏低。[结论]农地"三权分置"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定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土地流转中心和合作社,维护农地的合理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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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放活经营权来适应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流动、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顺应了农民想保留承包权、又想流转经营权的意愿,既没有回到人民公社归大堆的老路,也没有否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推动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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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雪瑞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8):9-14
农地三权分置立法需要破解法理认知误区,并根据立法目的明确制度选择。首先应对政策表述、政策目标深入理解,对政策实施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以利于法律转化更精确、对实践的针对性更强。未来较长一段时期的制度设计方向应该是:为经营权解除不当限制并进行动态监管,既放活又警惕,形成三种权利的相对平衡格局。目前三权分置政策承担的功能太多,政策负担过重,将来立法必须适度剥离农地的附加功能,凸显农地的经济功能。可采取修改法律名称并增设专门章节的方式,构建双权利证制度、农地市场分级制度、产权交易服务制度、鼓励粮食生产制度、农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等,有效化解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等实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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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继承面临的法理障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立法建议。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人身性的社员权;农地经营权流转面临受让主体的身份障碍,制约了农地财产功能发挥。研究结论:"三权分置"后农地经营权主体身份呈复合性;无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受让人可设置为新型成员权;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建不同种类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用地的共有权和专有权,且保障新成员与原社员在用益物权上平等;在条件具备时完全以物权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取代人身性的社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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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实现土地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是农地产权结构调整的大方向。造成现有三权"分置"改革困境的原因有三:一是西方产权理论无法适应我国传统的罗马法权利派生结构,二是现有学界的研究路径存在逻辑错误,三是学界并未认真反思"集体所有"的公法特性。本文借鉴英国历史上的土地"保有权"制度,并结合我国特有的农地产权结构,提出建立基于"占有权"为"母权利"的新型农地权利派生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