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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以虚假出资方式设立企业违背市场经济资本信誉制度,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设立或变更验资报告所具有的限定性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证明力极为有限。出资人通过提供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或企业注册成功后抽逃资金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风险。对此,监管部门应在出资资金所有权、登记是否到位、登记后是否抽逃等方面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2.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将实缴变成认缴,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但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这一举措也存在着现实的问题和挑战。所以,要尽快完善与认缴制相配套的措施,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3.
荣成市工商局结合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大力开展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日前,已查处抽逃出资公司20多家,抽逃注册资本3000多万元。在整顿规范出资工作中,他们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情节轻微的,给予从轻或免予处罚并指导其在限期内补足出资,办理相关手续。重点是查处那些以虚假注册资本来申办许可证、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的判决所引发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缴部分可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和反映,以利于强化股东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法律意识,进而避免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误判.  相似文献   

5.
厦门市人大在全国人大授予厦门市特别立法权这一有利的形势下颁布了《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分期出资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企业法人章程中载明。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并应在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之前缴清。注册资本不满1000万元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注册资本的70%,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这一规定改变了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对内外资区别对待的局面,突破了国内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的规定,对现行注册资本制度作出重大变革——实行折衷认可资本制,这一变革是我市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必要的有益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改善了厦门特区投资的软环境,使投资者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6.
詹小娟 《现代企业》2023,(12):100-102
<正>2014年,我国新公司法的出台正式确认并落实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该项制度的落实也为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带来了更加规范的管理模式,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此次制度改革是我国关于市场主体认证制度的重大革新,但是,在新的《公司法》落实以来,针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也存在诸多。因此,如何能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落实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7.
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保障和行政监管便利化,而对市场效率的价值目标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实践中资本空洞化、资本信用被扭曲等一系列问题。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深圳、珠海等地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试点,注册资本认缴制改  相似文献   

8.
注册资本,是出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本,它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资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担保。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执法的偏弱等因素导致我国企业的注册资本严重不实,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房地产行业当中也比较普遍。  相似文献   

9.
(一)严厉打击各种失信违法行为,有效制止失信行为蔓延。依法查处了无照经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欺诈行为,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狠狠打击各种假冒伪劣及欺诈行为,较好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特别是针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方式、手段的变化,始终高度警惕,  相似文献   

10.
2013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能否令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致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部分法院的案例表明对此问题持肯定观点,但法院的裁判思路尚存争议。本文在法院裁判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方式,以期对《公司法》的完善有所建议。  相似文献   

11.
第五节资本金折算的核算一、资本金折算的内容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开办企业的本钱,又称注册资本、股权资本。注册资本中明确规定了出资额、出资比例和所使用的货币名称。出资额是指投资各方所认缴的资本数额。出资比例是各方投资者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它决定着各方投资者在企业应拥有的管理权、控制权、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权、财产处置权等重大权利。资本金一  相似文献   

12.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与合同、章程中认缴的注册资本的比率。从一定程度上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率体现着外资企业的发展动力,对外资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以潍坊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情况为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现状、原因及对策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13.
正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我国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笔者认为,本次改革从行政法学角度来看,其实质是在立法层面维持公司登记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追求立法、执法和运行层面的平衡已成为现代行政法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笔者基于行政法学平衡理论的视角,通过探析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与出资相关物权变动的影响,进一步探讨执法和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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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可靠性原则产生影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投资者出资形式不再受到限制,信用、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资产进行出资,这些资产在确认和计量时难以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进行反映和验证,但这些资产对公司经营又至关重要,再坚持可靠性作为会计信息的首要原则已经无多少意义,应重点关注这些资产能使公司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及未来获利能有多大幅度的增长,以及这些资产给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带来多少影响,充分披露这些资产的信息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相关的经济决策。因此,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注册资本确认和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强烈冲击,注册资本确认和计量相关性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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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陕西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率先出台《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在全省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实行"先照后证"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条件,简化登记注册程序,下放登记管辖权限,降低了创业门槛,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激发了民间投资创业热情,为陕西省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初显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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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公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方案》推出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四项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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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是出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它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债务的担保。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我国企业的注册资本,尤其是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严重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我们需要加强执法的力度,更需要深入分析外资企业出资中的难点,对症下药。本文拟从企业注册资本的含义着手,探讨企业注册资本的作用、分析我国外资企业出资过程中的问题,从而对加强外资企业出资监管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8.
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同时也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产生强烈冲击和震动。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资本与资产、公司减资、出资方式的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际工作,对资产信用基础的认识、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认缴制下减少注册资本的作用以及取消出资方式的限制等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几种出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法》第23、25、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相似文献   

20.
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工商部门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际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对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具有相当的难度。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特征根据《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手段抽逃其出资,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一)行为主体是已实际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股东。没有出资的或虚假出资的人不构成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虚报但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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