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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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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季恒 《国际市场》2003,(12):55-55
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独特的优势为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它是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作出的有条件的书面承诺。这种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二是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三是信用证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却独立于贸易合同;四是信用证只处理单证,不处理货物与劳务。有鉴于此,外贸企业利用信用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日益完善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了银行信用,因而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银行和商人普遍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书面承诺,虽然在信用证下银行对单据规定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付款条件,但由于信息证强调的是信用症与基础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即银行业务处理中只管单据,不管合同,也不问货物,银行只要收到与信用证条款表现相符的单据即须付款,至于单据是否真实,货物是否存在,银行均不负责,因而暴露了信用证最明显的特征下天然存在 限性,以致于常为不法产人行骗冒假所利用,使信用证方式下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试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分析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存在的风险,并对其防范策略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以其高安全性和资金融通的迅速性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得到了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的青睐,曾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方式,并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作用证这种独特的地位得益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但这一原则极易被欺诈者利用,使得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不仅动摇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优势的支付地位,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公平地进行。尽管现今国际贸易中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占据主流地位,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仍主要使用作用证支付方式,其比例高达80%—90%。因此,对于我国而言,遏制、应对信用证欺诈就成了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情况F,银行即负责付款。然而在外贸实务中,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而不能安全收汇的亦不乏其例。因此,搞清楚信用证交易涉及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开证申请入(买方)、开证行、受益人(卖方)间的关系,对于正确妥当地处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减少出口贸易风险,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买方与卖方的法律关系由双方间的买卖合同规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卖方…  相似文献   

5.
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6.
路佳 《现代商业》2013,(6):103-103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因其快捷、经济和便利等优点,成为重要结算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信用证支付的高效快捷性特点,得益于信用证支付中的两大原则"独立抽象原则"与"表面相符原则"。但是,也正是由于信用证支付机制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特点,为不法商人进行信用证欺诈提供了可趁之机。加之信用证具有跨国性、运行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等因素,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增加。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证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中,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也极其庞大,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对外贸易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研究,对于防范信用证欺诈、进行信用证欺诈救济等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刘云昊 《商》2014,(40):80-80
在众多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故而以其安全可靠,风险可控的优点被采用。而对开信用证也被广泛应用于加工贸易等领域的国际结算。在来料加工贸易中,对开信用证呈现了与其它信用证不同的特征,因而在风险类型上更具有隐蔽性、危害性,本文力图通过多角度分析对开信用证,以期在来料加工贸易结算中更好地使用该信用证。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信用证方式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而且在信用证条款中写入一些软条款,加之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证交易的风险加大,产生了种种欺诈行为。鉴于此,作为进口商在进行贸易时对风险的防范就更要谨小慎微。  相似文献   

9.
<正> 鉴于当前国际贸易中与信用证有关的贸易纠纷日趋增多且案情日趋复杂的现实,加强对信用证法律性质的认定和研究,以期为解决信用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的。在对信用证定性的众多法律学术研究中,信用证是合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该观点认为信用证是合同,其合同主体分别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开证行和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其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届时付款的义务和受益人要  相似文献   

10.
<正>信用证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与创新,信用证结算方式日臻完善。由于使用信用证手续烦琐费用较高等原因,在发达国家,信用证已经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但是在我国,从事出口业务的贸易商在选择结算方式的时候仍然很青睐信用证。因为与其他的以商业信用作为结算基础的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确实给卖方提供了  相似文献   

11.
沈炜杰 《商业文化》2015,(9):111-112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很多不法分子却针对信用证这一特点,在进行交易的是给交易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本文针对信用证展开分析,从而提出信用证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2.
当前,商业信用重新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心所在,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则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在这一背景下,我国长期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挑战,而单纯采用商业信用交易将大量产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是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广泛采用的一种重要支付方式。信用证源于合同,但却独立于合同之外,信用证结算情况下,银行只按信用证处理业务。受益人应严格审证,与申请人沟通有关改证要求,确保信用证各项条款可以接受,以顺利生产出货,最终凭单证向银行交单议付,安全收款。  相似文献   

14.
2006年10月,我代理了一家新加坡国际贸易公司因出口贷物到中国与国内进口商产生的纠纷案,整个案件历时2年,过程异常艰难。由于此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信用证、海商、海关、港口、中国涉外诉讼等国际贸易纠纷处理实战诸多核心问题,应该说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国际贸易纠纷。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为中介,取代了商业信用,所以被广泛使用,且对出口商来说,其收汇有了较大保证。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些进口商为了谋取暴利,利用信用证的各种软肋进行诈骗,分析这些风险带来的影响,及对这些风险进行避免与防范,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证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也将进一步开放,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法人、经济组织也将越来越多,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国际贸易将日益活跃,信用证在交易中的使用将更加广泛.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给出口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对于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和防范措施的认识,对于我国的出口企业至关重要.从起源来看,信用证的最初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保障卖方安全收款,规避结算风险.现代贸易信用的雏形,即跟单信用证大约是在19世纪中叶形成的当时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出口贸易骤然增加,但进口商和出口商很难充分了解对方的资金和信誉状况,为了规避风险,由进口方委托当地银行向出口地银行签发信用证,指示出口地银行以符合贸易合同地运输单据为交换条件,并支付货款.近几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就是信用证、托收和汇款。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仍然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信用证业务的几种典型风险,并且针对不同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以供进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进行借鉴。  相似文献   

19.
在跟单信用证贸易中,常会出现跟单信用证中记载了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惩罚性条款的情况。关于这样的惩罚性条款对基础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本文不同意以“要约一承诺”理论来解释,认为应适用合同履行理论解释之,即这样的惩罚性记载对基础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该跟单信用证是否构成买方的瑕疵履行。同时,本文论述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两点缺陷:没有规定基础合同与跟单信用证互相独立;没有明确跟单信用证之记载事项。  相似文献   

20.
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两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故在接受信用证时必须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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