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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长期以来,商人的类型却是我国学者争论颇多的问题;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将商人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种类型。试图围绕我国商事主体的这三种类型对我国现行商事主体分类制度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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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商法认为"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而"商(事)主体"也被定义为"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对于这个观点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法范畴下,"商人"仍然是一个文化词汇,并没有被赋予正式的法律含义,因此自然不能当然认为"商人"的内涵等同于"商(事)主体"。但未来我国《商事通则》制定完成,完全可以存在商法体系中关于"商人"等同"商(事)主体"的概念等式,但是同时在建构商人概念时,应该注意商法应以商行为为核心,并且区分"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行为主体"和"商(事)主体"三者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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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商人"已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商人"。商法是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学科,而商主体是商法学科的核心,是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内容,因此学者对商主体的探讨需更加深入。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之争基本以商法独立论为通说,然而商法是以何种意义独立存在,其与民法的具体关系如何,尤其是在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的背景下,还需进一步探讨商法理论,尤其是作为商法核心的商主体问题在研究进程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文章立足于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基于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探讨商主体的独立性及小商贩是否为商主体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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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佳颖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3):56-59
现代商事登记以公司登记为主体,同时还包括个体商人、合伙等其他商事主体的登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欧洲,主要是伴随公司制度的变革而最终确立的。但是,作为一种商业主体的活动,商事登记行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商人行会登记。现代商事登记制度从最初起源到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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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权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活动的权利,其有着丰富的内涵,是商事主体最根本的权利。商主体在维护自身的商权利同时,不可避免的要与行为相对方即消费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本文主要分析商事主体商誉权与消费者的监督权冲突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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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沛佩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6):18-21
企业作为一种基本的商行为主体.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越来越显示出重要作用。从设立到存续再到注销。竞争、风险和优胜劣汰法则始终考验着企业的生存能力.而与之相伴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是商主体的筹办人或商主体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资格而依照法律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是商主体获得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必经之道.凡未经商事登记者不得以商主体资格从事经营活动。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考察.一方面法律以语焉不详、态度暧昧的表述将商事资格区分为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另一方面又通过相互抵触、歧义互现的规定以营业执照的颁发和吊销为着眼点.赋予了其以双重表征的功能.形成一种商事主体资格功能蜕化而营业资格功能膨胀的异化状态。这不仅造成自身制度构建上的缺漏.在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上也蕴藏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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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峥嵘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2):38-40
商事主体登记,一般也叫商事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叫市场主体登记。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获得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发生变化的标志性结果,是商行为内容以及商行为产生效力的结果,也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商事登记的事项主要有商号、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企业、法人)从业人员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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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毓琪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6)
社会的高速发展往往使法律滞后于现实,在人格权法上,作为非财产权利的人格权所反映出的人格利益体现出了财产的属性,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但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使得商事人格权在法律体系当中的定位产生了争论,本文将从对两种学说中的一种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商事人格权在法律体系中相对合理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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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之一。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在越南,商事登记是指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按照法定程序,把与交易相关的商主体的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公示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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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商事留置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及其配套适用问题,由于缺乏详细的法律制度规范,给法官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这显然不利于有效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构建一套完善的关于商事留置权制度是很有必要性的.文章对我国当前商事留置权制度进行了简要归纳,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剖析了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大权利主体范围、认可有价证券的客体地位、规范牵连关系的界定等制度优化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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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境)外商事登记机构设置模式比较由于各国在商事登记立法体制上的差异,负责商事登记的机构设置模式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国和地区负责商事登记的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行政机关、法院和民间商会,我们因此可将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的设置模式定义为行政模式、司法模式和民间模式三种。(一)行政模式行政模式是指负责商事登记的主管机构为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及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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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商业主体的活动,商事登记行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商人行会登记。现代商事登记制度从最初起源到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其间,商事登记的目的、形式和效果等都产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实质上是对商事活动社会历史背景重大变迁的一种体现和折射。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欧洲,主要是伴随公司制度的变革而最终确立的,当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经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立法模式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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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9):24-27
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以实现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现行的商事记公示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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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小商贩这一群体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纠纷,如近些年频发的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的暴力冲突.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小商贩适格的商主体地位.鉴于此,笔者在分析小商贩现状与其存在正当性的基础上,阐明我国现行法律对小商贩法规规制的空白,并对我国未来规范小商贩商主体地位提出自己的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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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年前,他们是中国商人之鼻祖;从东汉到北宋,他们曾勇执中国商业之牛耳。在历史长河中,他们用自己的精神创造了遍地风流的辉煌,他们就是中原最骄傲的商人——豫商。[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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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鸿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6)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类型逐渐明确、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已有根本变化的今天,我国分散、复杂的立法登记制度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完善我国的商事制度,应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重安全的同时更突出效率,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一部更完善的《商事登记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