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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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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不动产在抵押期间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不受影响。办理转移登记后,尽管不动产所有权人发生变化,但不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仍存在,按照物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仍可依法就该不动产优先受偿。不动产“带押过户”涉及买卖、抵押、借款,当事人应处理好相关法律关系,明确自身可能承受的风险范围,防止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哪些内容可以记载于登记簿?抵押权人不同意的转移登记,登记部门是否需要通知抵押权人?这些问题是不动产登记人关注的方向。  相似文献   

3.
抵押期限,又叫抵押期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如何正确理解抵押期限,合法履行登记职能,本文试从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正确填写他项权利证和所有权证的“约定期限”栏、抵押登记续期的必要性、抵押房地产的转让等方面谈些看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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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登记?如要办,应当如何办理?如果当事人不来办理延期登记,登记机关有否责任?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实际上是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因为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有权行使抵押权。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并不一定要立即办理延期登记。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债的履行、抵押权的行使或抵押物的灭失才能消灭。在我国已公布的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  相似文献   

5.
曹流 《中国房地产》2022,(18):78-80
房企自持物业能否转让、抵押,表面上是登记问题,核心是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考虑、如何考虑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通过双方当事人申请,将自持条款等约定记载入登记簿,使合同的相对性升级为登记簿的对世性,合同约定升格为物权限制,可以实现相关政策措施与不动产登记依法行政的有机融合。  相似文献   

6.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着三种不同观点。一是登记要件主义。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成立。以瑞士民法为代表。二是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登记为要件,只需当事人之间就设立抵押达成了合意便可产生抵押权,但此种抵押权的效力权存在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混合主义。根据抵押物类型的不同而赋予抵押  相似文献   

7.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有不少城市在办理抵押房屋转让的登记时,不管抵押权担保债务是否清偿,都要求抵押双方当事人先行注销抵押权,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而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上述做法有悖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对此存有疑虑。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法律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沿革,探讨抵押房屋转让时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模式,以及抵押房屋转让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在物权法上是一个重要问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物权为了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及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必须明确物权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  相似文献   

9.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房屋登记办法》第62条规定了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这两个规定里一个是用“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另一个是“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问:1.两者规定有什么不同?2.对这类抵押的办理为什么要用“转为”一词?登记机构应该如何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收取哪些登记材料?  相似文献   

10.
某市登记机构就最高额抵押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有哪些主要差别;2.最高额抵押是否有最长时限的限定;3.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但一次就放足贷款限额的,是否还是最高额抵押;4.最高额抵押是否一定要办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5.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要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相似文献   

11.
房屋抵押权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的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对主体和客体进行审查,如抵押人是否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是否存在禁止抵押的情形,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备,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等。能否进行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就是看抵押物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情形。  相似文献   

12.
《中国房地产》2005,(2):39-40
67、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登记?如要办,应当如何办理?如果当事人不来办理延期登记,登记机关有否责任?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时代,作为抵押物的动产、不动产均可转让,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抵押物不可转让,但第三人享有涤除权。禁止性转让约定违背立法精神,当属无效。转让约定具有登记能力。应在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人的通知义务、转让约定的继受的基础上,探究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厘清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间的权力顺位。  相似文献   

14.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我国一些地方没有关于登记日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确认方式和标准。根据抵押权顺位的法律意义,统一抵押物登记日制度,是抵押管理的迫切需要。房地产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不但受民法的调整,也受行政登记法的调整。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签订的抵押合同并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才形成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的取得经历了合同签订、申请登记、填发证等法定程序,相应发生多种时间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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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整合调整了原来法律法规对担保制度的规定,形成了一些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相关的新规则,主要涉及抵押物范围、已抵押不动产转让、抵押登记内容等方面。立足于学习理解相关政策规定,对北京市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相关工作的调整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抵押的目的之一,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或者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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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则案例分析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几个问题。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中记载于登记簿的债权确定期间以及最高债权数额应以抵押合同条款约定为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而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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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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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20.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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