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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企业商号法律保护是我国企业法制的薄弱环节。以致经济生活中侵犯他人工商企业商号权的现象时有出现,甚至发生部分企业商号全国“公”用的严重混乱局面。因此,加强企业商号法律保护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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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辉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5):21-27
商品化行为作为市场竞争中的普遍现象,经历了一个由产生、发展再到成熟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商品化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世界各国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和评判,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对商品化权的研究正在逐步丰富深入,剖析其背后的主客体要素,积极借鉴各国商品化权的保护模式,将有利于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少走弯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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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法律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秀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5):57-58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为区别他人、彰显自己身份而设立的一种标志。商号的专用权,即“商号权”具有名称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质。商号在现代经济中的价值日益显现,而我国商号立法的严重滞后,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所以探讨建立新的商号立法制度刻不容缓。一、商号的立法定位我国商号立法定位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极不完善。以商号的名称权统帅商号权,漠视其知识产权性质是我国立法中的缺陷。首先,商号具有的名称权被纳入《民法通则》人身权部分,而它具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在立法中被确认。其次,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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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商号保护的法律相当不健全,实际生活中对商号的侵权层出不穷.本文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现存的侵害商标权的情形及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并着重探索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何加强法律的适用从而达到有效保护商号权益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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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转让之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宇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1):44-46
商号权同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属工业产权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号权的转让已渐趋活跃。本从商号权转让的依据和客观需求入手,探讨了商号权转让过程中所遇到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而提出了从实践中规范商号权转让的方法,使商号权转让合法有序地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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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颁布以来,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有所加强。但是与欧美各国相比,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仍是滞后的。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不但起步较晚,而且存在着法律规范零散、法律用语不统一、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确等问题。章通过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以及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必须解决的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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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秘密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认定 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目前世界及相关国际组织尚未取得一致认识.根据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信息,它包括公式、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序.""它被用于持有人的商业中,在与那些不知道或不使用这项秘密的竞争对手竞争时,持有人能够获得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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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和完善企业商号保护法律体系的思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小莉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11):49-53
新世纪新阶段,商号的法律地位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国际公约、协议及发达国家的法律也对商号进行了保护。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商号的概念、性质、权力等进行法律定位,甚至目前在我国商号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建立和完善商号保护法律体系.是当前发展市场经济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商号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立法定位、立法内容、立法原则、法律体制、法律程序五个方面,提出了立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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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世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公平竞争,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纷纷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加以保护,从而使之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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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辉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9):18-22
产品和服务的商业外观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市场竞争变得日趋激烈,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商业外观也成为国际贸易竞争与摩擦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外观的保护还较弱,其理论体系亟待进一步整合和发展,加强对商业外观的理论研究,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贸易竞争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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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吐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2):52-53
商 号是指企业向社会和消费 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 区别标志和商业信誉的载体,它是企业名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企业名称的核心。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商号权纳入了知识产权之列予以保护,我国加入WTO 后,必须尽快与世界接轨,尽快建立一个以商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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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伟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9):19-23
在现代盛行的古装戏里,我们经常听到“贵号在哪里发财”“贵号生意如何”的话语,闪现在眼前的也是众多的写明“××号”的旗帜和牌匾.从现代企业组织的角度,我们不难发现,“号”字本身具有企业组织形式的含义在里面,具有我们现在所称的“店、堂、公司”等的含义在内。[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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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企业名称权的取得 一般而言,企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