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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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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秀芳 《征信》2011,(1):46-48
当前,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直接规范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层次不高,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信用信息资源分散等.因此,应尽快完善征信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明确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合理规范征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对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应作出明确规定等.  相似文献   

2.
现阶段,为满足社会公众对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的需求,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称征信系统)不断改进升级,信息涵盖范围持续扩大、应用领域不断增加,伴随着征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征信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征信投诉作为重要的维权方式,人民银行受理征信投诉的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尽管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征信相关投诉的职责,同时也对业务行为作出明确规范,但实践中,存在征信投诉种类多元化、诉求复杂化、涉法专业性强、协调处理难度加大等问题,基层人民银行在征信履职过程中面临艰巨挑战。  相似文献   

3.
金融消费者可概括为在金融机构接受服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客户,是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主要的信息来源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我国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异议权、救济权。从目前征信实践操作来看,异议权最受金融消费者重视,也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征信工作受理客户投诉最多  相似文献   

4.
为有效防范征信侵权行为,拓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进一步完善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于2009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受理征信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化解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及防止因诉讼案件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正>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信用意识逐步强化,人们愈发关注自身征信记录,征信异议和投诉呈明显上升态势。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明确金融机构在将客户不良信息上报至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前需充分告知信息主体。从信用卡投诉情况看,其中10%以上的征信相关投诉涉及不良信息报送未告知或者告知不清晰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客户的知情权,避免侵害客户权益,  相似文献   

6.
随着征信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征信投诉事项也呈逐年上升态势。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的征信投诉典型案例,针对我国现行征信投诉处理配套制度在征信信息报送标准、不良信息告知、征信投诉受理范围、征信投诉核查处理期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完善征信授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良信息报送事先告知义务的核查范围、明确征信信息采集与报送标准、完善征信投诉办理机制、优化征信工作机制等,妥善处置各类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征信投诉事项,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门洁 《甘肃金融》2014,(3):75-75
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践 (一)征信监管部门的工作举措。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开始在武汉、成都等地试点并逐渐推广。2012年,继保险消费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保护局相继成立后,人民银行在内部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2012年3月,中编办批复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7月9日,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通知》,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事项。  相似文献   

8.
胡燕 《征信》2016,(2):45-48
近年来,征信涉诉案件给人民银行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舆论风险,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和行政监管等环节出现的各类风险,危害了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应加强“法治央行”建设,充实征信法律人才建设,加强征信法制宣传教育,正确对待征信诉讼风险,提高征信应诉能力,维护人民银行良好形象.  相似文献   

9.
田旭胡俊 《征信》2023,(5):56-60
近年来,征信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非理性维权现象集中爆发、接入机构执行征信权益保护政策不一、新旧法规衔接中信用信息报送存在合规风险、“征信修复”骗局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征信权益保护纠纷呈显著增长趋势。主要原因在于宣传解释不到位、征信权益保护政策缺乏统一标准及事后监管与征信业顶层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三个方面。结合基层央行征信履职服务实际,建议进一步优化征信宣传、加强征信合规监管、完善征信业顶层法律设计,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更好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0.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环节.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以来,人民银行已初步完成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构架、法律制度框架和投诉处理机制建设.随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必须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监管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构建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机制的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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